29.“就业歧视”缘何阴魂不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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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看来,只有求职者有可能是受害者,用人单位只会受益。非也。很多用人单位也是歧视政策的受害者。原因在于有一些歧视并不是用人单位的行为,而是政府的政策甚至立法,用人单位作为受政策或立法约束的对象也是受害者。如一些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人的就业率,降低社会保障负担,以政府行为抑制外地人在本地就业,如规定出租车等公共服务行业禁止或限制向外地人开放,这是户籍歧视产生的原因。政府的歧视行为不仅给求职者,也给企业等用人单位带来损害,因为它不仅会使用人单位丧失人才,而且增加生产经营成本。

    当然,用人单位的歧视并不都是执行政策的被动行为,也有主动为之的。用人的惟一标准应是能力,而能力与户籍、外貌、性别、年龄没有必然的联系,此所谓“人有可貌相、水不可斗量”。仅凭这些外在的因素先入为主可能会将真正的人才拒之门外,最终给自己带来损害。

    政府是歧视政策的受益者吗?也不是。无论是主动地制定歧视政策还是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漠然视之都会使政府的权威受损;就业歧视也会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反过来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不仅如此,歧视还会使劳动力市场不能按市场自身的规律运作,真正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最终会使人才和投资者丧失对市场的信心,客观上不利于经济的展,使政府展经济的愿望落空。

    总之,在就业歧视面前,也许有个案的受益者,如对女性的歧视会给男性提供更多的机会;但从长远观之,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只不过有潜在和显在之分。推而之,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社会不公的重要表现。为了每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普遍正义,消除就业歧视势在必行。在这方面,政府自应责无旁贷;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也不能置身事外。

    反歧视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说到反就业歧视,很多企业的反应往往是: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的要目标,我们又不是福利机构,凭什么干涉我们的用人自主权,由企业来承担反歧视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反歧视并不必然影响企业效率和用人自主权,而且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之所以说,反歧视并不必然影响企业效率和用人自主权,先是因为,反就业歧视的要求并非任意否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只要企业为所有应聘者开通平等竞争机会,企业完全可以从中择优录用。反就业歧视反对的只是用人单位出于偏见或无知而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而把女性、农民、残疾人、乙肝病毒携带者、矮个子等群体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因为在这些群体中,有一些人是完全可以胜任工作的。因此,歧视行为只会把企业自己的选择范围给束缚了,而且采取歧视措施的用人单位会因其行为要付出较高的歧视成本,反歧视反而有利于敦促企业更广泛地选拔人才。因此,从长远看,用人单位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并不会对其利益产生损害,反而能实现企业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反歧视也并非否定企业所有的区别对待,要求企业做无谓的牺牲。只要企业的区别对待是基于某个岗位的内在合理要求,企业完全可以以合理的职业要求抗辩反歧视。比如,会计工作把腿部残疾的人排除在外是一种歧视,而如果招收消防队员而拒收残疾人则属于职业要求抗辩。

    再次,在很多况下,企业给应聘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不需要增加很多成本,例如一个企业的资料室拒绝招聘矮个子的理由是,只有高个子才能够得到摆在高处的资料。但实际上,只要在资料室里增加几个小凳子或小梯子就完全可以使矮个子不被排除在资料管理员工作之外。试问几个凳子又能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呢?因此,企业不能以此作为职业要求抗辩,而剥夺矮个子的工作机会。

    另外,要求企业提供应聘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不是针对某个企业的要求,而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承担这一社会责任。所以,反歧视并非是强加于某一或某些企业的责任和成本,因而并未破坏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规律。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