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就业歧视”缘何阴魂不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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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反歧视之所以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先因为就业歧视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展权等基本人权,侵犯了被歧视者的人格尊严。如果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剥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平等就业权,那么这些人丧失的将不仅是尊严和自由展的机会,甚至连生存的能力也无法保障。而且,由于这些人的能力因就业歧视而无法被充分利用,减少了他们对社会的贡献,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也会造成危害。

    同时,就业歧视也违背了社会正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者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等是自己无法选择的,也是后天无法弥补的,如果劳动者仅仅因为这些因素而失去就业机会或者取得比别人低的待遇是有悖社会正义的。而且就业歧视将扩大和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恶化,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且由于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努力改变自身的地位,这往往容易导致不满绪的产生,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正义的责任要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当然也是难托其责的。

    为了使企业能够承担保障就业机会平等的社会责任,必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先,国家要制定完善反歧视方面的立法,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有所约束;其次,要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反歧视的成本由社会分摊,而不能全部强加给企业;再次,要挥学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进行宣传和呼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就业平等意识;最后要推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建立,促进司法诉讼和各种救济途径的机制的建立。这是一个虽然漫长,但却值得为之不懈奋斗的过程。

    就业歧视将如何消除

    ▲法学家:

    “在我们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不少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中国反就业歧视调查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更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蔡定剑教授:判定是否是歧视的基本原则,要看用工条件是否出于职业内在需要。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歧视。

    就业歧视的范围很广,包括性别、残疾人、健康(乙肝、艾滋病)、身份、年龄、民族、血统等。而在具体的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还表现在职场晋升、教育培训、待遇、劳动保护、退休等方面。

    蔡定剑教授:反就业歧视与竞争和效率并不是完全矛盾的。反就业歧视当然不能解决就业问题,而是要解决竞争条件下的平等机会就业问题。越是竞争激烈,越要讲究机会平等。反就业歧视就是要告诉企业,应该用更科学的方法来挑选人才,而不是根据偏见来挑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更广泛地选拔人才。

    对于目前的种种就业歧视,学者们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求职者维权意识淡漠固然是导致就业歧视泛滥的原因之一,但法律制度设计的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对于就业平等,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条往往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因此,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加快立法,将有关法律中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