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的解读,大家知道了:
儒学的基础是“仁”。
用“仁”来对待别人,就是“爱人”。
用“仁”来对待自己,就是“爱自己”。
因为我们爱自己,我们就要加强自己的道德品质的修养,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前面《第四卷 克己篇――修身》,就是解读孔子有关道德修养的论述。
下面,就有了一个新问题啦!
读者朋友要问了:“什么新问题呀?我知道了这些,我就可以成为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了。我还能有什么问题呀?”
我说:一个人,无论道德品质多么高,他总不能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吧!他必须要到人类社会中去,谋取自己的事业、家庭、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让自己在人世间活出个人样来!
朋友,你说,是不是呀!
“对了!”读者朋友一定说:“我想这样!我想在社会上取得我想要的一切,自由地创建自己的事业!”
每个人,都想在社会上自由的生活,自由地建立自己的事业,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己伟大的理想。
对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自由更重要的啦!
有位诗人,写了这样的一首诗: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
浪漫的年轻人,更加看重爱情,但是,如果让他们为了爱情失去自己的自由,又有谁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呢?
生命和自由相比,更是退居次要的地位啦!
不是有句话:“不自由,毋宁死”吗?
现在,我就为各位解读儒学中,有关自由的话题。
前面,我提到,人类社会的三大理想,就是:博爱、平等、自由。
我已经解读了博爱和平等,接下来,顺理成章地该解读自由了。
这一卷的题目“约之以礼”,是《论语》中没有的篇目,是我拟订的。
题目的意思是:用礼仪和礼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闲话就不多说了,我们还是进入正题吧!
一) 子曰:“以约失之者,鲜矣。”(4.23)
孔子说:“能约束自己的人,有了过失。这样的情况,是很少的呀!”
我们在社会上犯错误,有过失,甚至犯了罪,原因是什么呢?
千条万条,归结为一条,就是:不能约束自己。
你想到饭馆去吃上一顿“山珍海味”,想到“娱乐城”潇洒一番。这个主意原本是不错的,不但你想,我也想。可是,遗憾的是,一摸口袋,里面只剩下了一毛钱啦!
怎么办呢?
大观园的刘姥姥不是说,城市里,到处都是钞票吗?我就拿了把刀,从出租车司机的口袋里拿了一点。
我说:朋友,你干吗不约束自己一点呢?从人家口袋里拿一点,说得轻巧。那可是犯法了呀!
这位朋友,也许还不服气:“你不是刚说了,人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自由吗?难道我没有吃好东西的自由吗?我没有潇洒一番的自由吗?我没有拿点钱的自由吗?”
不错,人人都有自由。
法国大革命时期发布的《人权宣言》,中说:“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人权宣言》中的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
有三个意思:
其一:你有你的自由,但是,你的自由,要对其他人无害。
其二:你的自由,要保证其他的人,也能有同样的自由。因此,对个人的自由,要有限制。
其三:这种限制,就是法律。
由此,我们就得出了自由的正确定义。
什么是自由?
自由就是,在法律的约束下,所有的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愿意做的一切事情。
你可以做你愿意做的一切事情,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违反法律。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
不错,你可以从口袋里拿钱,但是,把手伸到别人口袋里,就侵害了别人的自由了呀!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呀!
所以,你就要倒霉啦!
很多倒霉了的朋友,在总结自己倒霉的原因时说:“我就是不懂法,是个法盲呀!”
是真得不懂,还是装糊涂,我们姑且不论。光考虑自己的欲望,不能约束自己,总是自己倒霉的原因吧!
所以,孔子说:“能约束自己的人,就很少有过失了。”
用什么来约束自己呢?
在这段话中,孔子没有说。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论语》中,其他的论述,知道孔子说得是“礼”。
孔子这段话的意思是:能够用礼来约束自己,那么,就可以少有过失了。
那么,“礼”是什么呢?
儒学的“礼”,有三个内容:
其一是:礼仪。
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仪式”。例如:婚嫁仪式、祭奠仪式等等。
其二是:礼法。
礼法可以理解为:法律和制度。
其三是:礼貌。
礼貌就是我们在人际交往中,对别人的态度。
儒家认为,对人的态度应当是“温、良、恭、谦、让”,这就是礼貌。
如果把孔子的这段话,用现代的语言翻译出来,就是:“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就少有过失了。”
少有过失,我们就能在社会上获得更多的行动机会,也就是,有更多的自由。
所以,这一卷的卷名就是:约之以礼――自由。
读者朋友,也许要问:“孔子不是只讲道德吗?怎么你把‘礼’解释成了‘法律’了呢?”
我说:认为孔子只讲道德,不讲法律,其实,是对儒家的一个误解。
孔子本人做过鲁国的“司法部长”,也代理过“国务院总理”的职务。孔子的学生毕业以后,也有很多成为政府的官员。所以,孔子的教学内容,应当包括法律的内容。
但是,孔子讲得法律,和当时另一个学派“法家”,所讲的法律,在对待人的观点上,有根本的不同。
法家在对待人的观点上,有两个观念:
一个是:执法无情。犯了什么罪,就用什么法律条文来处罚。
一个是:处罚严重。一点小事,也要判很重的罪。
儒家的观念和法家不一样。儒家的观念也有两个:
一个是:处罚不能解决问题,重要的是教育。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教育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如果不教育,就直接处罚,就是残暴。
一个是:处罚要轻。
儒家的这些观念,都包含在《论语》这本书里,在以后的解读中,我还会提到。儒家的这种观点,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人性化管理”。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治理国家的政策是,“杂王霸之道以用之”。也就是说,用法家的理论(霸道),也用儒家的理论(王道)。
因此,儒学的观点,也进入了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所以,古人断案,讲究“合理、合法、合情”。不单单以法律条文做依据。
这样的观点,和西方的只重视法律条文的观念,是有区别的。
讲一个小案例:
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出了故障,提取一千元,只记录一元钱。一个青年抵挡不住诱惑,取出了十几万元。
法院以盗窃国家银行罪,判他无期徒刑。
这件事,在网上暴光之后,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不满。
为什么不满呢?
一是:不合情,也不合理。不合情理。
无意中利用了取款机的故障,取了十几万元,这是人人都可能犯的错误,并不能说明这个青年怎么坏,就判这么重的罪,合情理吗?
这是很多网友的观点。
那么,合法吗?
这个问题,又引申出三个问题来。
其一:取款机算不算国家银行?
其二: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算不算盗窃?
其三:银行有没有错误?
现在,这个案子,正在“发回重审”,结果如何?还没有定论。
我在这里,不妨谈谈自己的观点。
我们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民族,大家都觉得这个案子判得不合情理,我当然也不例外。
是不是合法?
当然也不合法啦!
先,这个青年没有盗窃的故意。盗窃国家银行,这可是个大案。绝对要有计划,有准备,有实施盗窃的过程。这些,在这个案子中,都没有。
其次,只是因为取款机的故障,青年临时起意,用自己的银行卡,取了点钱。属于不当得利。不适用刑法来解决。
第三,案件的起因,是银行的取款机坏了。所以,银行要负服务不好的责任。无论是让顾客多取了钱,还是少取了钱,都是服务上的缺陷,理应向顾客赔礼道歉,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我说得这些,都是废话。
如果说和解读《论语》有关的话,我想说:“处罚不能解决问题,重要的是教育。”
把一位没有犯什么大错误的青年,抛进监狱,我想,孔老先生不是愿看到的,也不符合我们民族的仁爱精神。
二) 子入太庙,每事问。或曰:“孰谓鄹人之子知礼乎?入太庙,每事问。”子闻之,曰:“是礼也。”(3.15)
孔子走进太庙,遇到每件事,都要询问。有人说:“谁说鄹人的儿子懂得礼呀?进了太庙,什么都要问。”孔子听了这话,说:“这就是我懂礼的表现呀。”
太庙,就是祭奠周朝的功臣周公的庙。周公的封国就是鲁国,所以,太庙在鲁国。孔子的祖先是宋国人,后来逃避政治迫害,来到了鲁国,孔子也就是鲁国人了。所以,他能经常到太庙里去。
孔子出生在昌平乡陬邑,他的父亲叔梁纥做过陬大夫,所以,被称为“鄹人”,孔子也就被称为“鄹人之子”。
这段文字,记载了孔子早年的生活片段。
我为什么推测是孔子早年的生活片段呢?
其一:人们对孔子的称呼――鄹人之子,就是鄹人家的孩子的意思。
我们现在称呼小孩子的时候,也往往提出孩子家长的名字,说,某某某的孩子。我想,孔子时代,也是这样的习惯吧。
其二:有人对孔子懂得“礼”,表示怀疑。
这样的事,一定发生在孔子的早年。孔子已经有了一定的名声,但是,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公认,所以,才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所以,这件事,是发生在孔子还没有“名声大震”的时候,当然是早年啦!
这段记录,告诉我们,孔子是个好学的人,对“礼”很感兴趣,也就得到了很多关于礼的知识,对礼很有研究。
孔子对别人对他的否定,也毫不生气,豪迈地说:“我遇到不懂的事就问,正说明我懂礼呀!”
这句话,一方面表现了孔子对礼的一种理解:“好学,不耻下问”就是礼。另一方面,也表面了孔子对自己学问的自信。
为什么“好学,不耻下问”,也是礼呢?
因为,“好学,不耻下问”,是一种对人的态度。这种态度,符合“温、良、恭、谦、让”的原则,所以,也是“礼”。
在这里,“礼”是“礼貌”的意思。
下面,我就开始解读“礼”啦!
希望大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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