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礼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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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朋友:

    我前面说过,原始儒学的“礼”,有“礼法”、“礼仪”和“礼貌”三个内容。

    我先解读“礼法”。

    “礼法”就是“制度”和“法律”。

    三) 子曰:“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12.15)

    孔子说:“有深厚的文化知识,又能用礼法来约束自己,那么,就可以不叛乱了呀!”

    大家知道,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民众的精神、物质生活要提高。那么,最重要的条件是什么呢?

    是社会的安定、和谐!

    孔子生活的时代,是一个不安定,也不和谐的时代。

    它的不安定,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一个“畔”字上。

    “畔”就是“叛”的古代写法。孔子时代,社会上到处充斥着叛乱的行为,以及叛乱的因素。

    比如:孔子的故乡鲁国。

    鲁国的国君已经没有了政治权利,治理国家的权利,已经落在了三家“卿大夫”手里。这三个家族,“轮流坐庄”,把持着鲁国的政治权利。史学家们称为“三桓政治”。

    三家“卿大夫”的日子,也不好过。

    “卿大夫”们为了管理好自己的“封地”,就要聘用一些人。这些人,就是“卿大夫”们的“家臣”。“家臣”们在自己管理的“封地”上,建立了城堡,不听“卿大夫”们的命令,使封地都成了“独立王国”。

    这样,在鲁国,三家“卿大夫”背叛了国君,夺了国君的权。“家臣”又背叛了“卿大夫”,夺了“卿大夫”的权。所以,鲁国的国家权利,实际上,落到了小小的“家臣”手里。所谓的“三桓政治”,实际上只不过是“家臣政治”。当时在鲁国“当政”的,不是国君,也不是“卿大夫”,是一个小小的“家臣”阳虎。

    孔子当年能在鲁国当个官,就是因为阳虎看中了他,给他个官做。遗憾的是,孔子的行为,让阳虎“很失望”罢了。

    鲁国的情况,是当时各个诸侯国的一个缩影。

    在这种情况下,整个东周社会,来了个“大背叛”。“家臣”们势力大了,就背叛“卿大夫”,“卿大夫”的势力大了,就背叛国君。国君的势力大了,就去攻打别的国君,把别人的土地抢过来。让周王室也没有办法。

    整个社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

    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封建社会”,向“封建专制社会”转化的过程中。社会上的不同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提出了自己理想的社会模式,要求进行社会改革。

    当时周王室的权力已经衰落,各个诸侯国的力量也不足以控制整个周朝社会,所以,形成了很多政治权力中心。整个周朝的政治,就显得宽松。

    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当时的知识分子,可以比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这样,就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成了中国历史上学术繁荣的“黄金时代”。

    众多的知识分子,提出了自己改革社会的政治主张。这其中最重要的只有两家。

    一家称为:“法家”。

    法家的政治主张是:君主的权力高于一切。君主把握一切人的生死大权,用赏赐和刑罚控制官员和民众。用残酷的法律统治整个国家。

    另一家,就是我现在正在解读的儒家。

    儒家的政治主张,和法家完全相反。

    孔子的原始儒学,主张对老百姓要宽厚,主要用教育的方法,教导老百姓自觉遵守法律。建立一个“博爱、平等、自由”的理想社会。

    所以,法家和儒家,都要求社会改革。只是他们改革的主张不同而已。这种改革,当时称为“变法”。

    现在的中国的史学界,有一个偏见:说起“春秋战国时代”的“变法”,大家只是谈法家的变法。很少提到儒家,好象儒家不变法一样。

    其实,孔子的儒家学说,是一种以社会为己任的学说。从孔子开始,就一直宣传社会改革,只是孔子的学说,在封建社会,向封建专制社会转化的大环境中,得不到施展自己理想的机会罢了。

    孔子的再传弟子荀况,适应社会的变化,改变了自己的儒家观点,成了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学生李斯辅佐秦王嬴政,统一了中国。这也说明了儒家是一个关心社会变革的学派。

    在以后的解读中,我会详细解读这方面的内容,现在,就不多谈了。

    让我举几个“变法”的例子。

    先举一个法家“变法”成功的例子:

    秦国,在当时诸侯争霸的各国中,还属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秦孝公即位后,发奋图强,广招有识之士,想通过“变法”富国强兵。

    这个时候,卫国人商鞅来到了秦国。

    秦孝公接见了商鞅,两人促膝长谈。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意见,任用他在秦国实行政治、经济改革。实行“变法”。

    商鞅的“变法”,进行了十八年,取得了伟大的成绩。秦国富强了,老百姓也得到了好处,为以后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但是,“变法”也损害了某些贵族们的利益,特别是得罪了秦国的太子。所以,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这些贵族们就联合起来,向商鞅发起了进攻。污蔑商鞅谋反,商鞅被处以“车裂”的极刑。

    但是,经过商鞅十八年的努力,“变法”已经即成事实,无法逆转。秦国沿着商鞅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最后消灭了诸侯各国,完成了中国的统一。

    再举一个法家“变法”失败的例子。

    商鞅在秦国“变法”前的二十年,楚国就进行了一场“变法”。

    这次“变法”的设计者,也是卫国人,是当时鼎鼎有名的军事家吴起。

    吴起来到楚国,受到了楚悼王的欢迎,被任命为令伊尹(宰相),实行“变法”。吴起的“变法”,也是很成功的,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楚国的疆土扩大了,当时中原地区的各诸侯国,又感觉到了楚国的威胁。但是,“变法”严重地侵害了贵族们的利益,他们对吴起充满了仇恨。所以,楚悼王刚逝世,在“追悼会”上,贵族们就发起了攻击。吴起见无路可逃,就立刻伏在楚悼王的尸体上。贵族们放箭射吴起,箭也射到了楚悼王的尸体上。按楚国的法律,射国王的尸体,是要灭族的。由此被灭族的有七十多家。

    吴起的“变法”,还不到十年,基础还不巩固。所以,吴起死后,“变法”也就废除了。楚国有恢复了“卿大夫”的统治。当时在楚国掌权的是,昭、景、屈,三家。

    说到在楚国掌权的昭、景、屈,三家,读者朋友一定联想到鲁国的“三桓政治”。不错,两者都是“卿大夫”掌权,国君都成了“傀儡”。

    所以,我再举一个“变法”半途而废的例子。

    吴起在楚国“变法”的前一百年,孔子在鲁国进行了“变法”。这可以说,是历史记有记载的一次儒家的变法。

    吴起和商鞅的变法,都是在国君的支持下进行的,在国君的支持下取得成功的。他们俩人,也都是在国君去世后,失去“后台”而被杀害的。

    孔子的“变法”则不同。

    当时鲁国的政权掌握在三家“卿大夫”手中,孔子的“变法”,虽然也得到国君的支持,但是,国君的力量是有限,。孔子陷入孤军作战之中,靠得是自己的智谋。

    孔子的变法从“堕三都”开始。

    孔子利用“三桓”和他们的“家臣”间的矛盾,欺骗“三桓”说:“你们只要拆除了封地里面的城堡,就可以削弱‘家臣’们的势力。”“三桓”相信了孔子的话,就去拆除城墙。但是,拆了一半的时候,“三桓”忽然想明白了,自己是上了孔子的当了。拆了城堡,自己就没有力量来对抗国君啦!不是削弱了家臣的力量,是削弱了自己的力量呀!所以,就停止了拆城墙,拆掉的,也都恢复了。

    孔子的时代,每逢祭奠仪式过后,祭奠用的“祭肉”,就要分送给贵族们。这是贵族们享有的一种荣耀。

    “家臣”杨虎有分发“祭肉”权利,他故意不给孔子送发“祭肉”。

    孔子敏感地意识到,自己的“变法”已经失败了,自己要为“变法”付出代价了。

    在鲁国,真正统治者,不是鲁定公,是杨虎。

    孔子预感到了自己的危险。

    孔子是个聪明人,“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三十六计,走为上。

    于是,孔子带这他的学生,逃之夭夭了!

    吴起和商鞅的变法,有国君的强有力支持,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当他们失去“靠山”后,都不免遭到杀身之祸。孔子的变法,得不到国君的强有力支持,所以,刚开始就失败了。按理说,孔子也要倒霉,但是,孔子政治上敏感,跑得快,溜之大吉了!

    从这三件“变法”事件,我们能看出什么问题呢?

    我认为,可以看出三个问题。

    第一,孔子时代的政治经济改革,都是从上而下的。

    改革、变法,都是由诸侯国的国君发动的。国君任用主张改革、变法的“能人”,给他以巨大的权利,支持他的变法措施。例如前面讲过的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楚悼王任用吴起变法。

    在这里,国君的见识和胆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兴旺或衰败。

    如果,我们只从这一点来看历史,我们可以说,“英雄创造了历史”。但是,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没有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的参加,就没有人类的历史。但是,英雄人物在历史上的功绩,也是应当肯定的。

    第二,改革、“变法”,是革除旧政治、经济制度,这样,就必然要侵害当时贵族们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地反对。

    上面讲到的商鞅和吴起的变法,都严重地伤害了“卿大夫”们的利益。只是因为迫于国君的权威,他们敢怒不敢言而已。当国君去世以后,报复就开始了。所以,贵族的反对,也是当时一些国家变法失败的原因。

    当时中原地区,经济、文化高度发达,各种学术派别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按理说,改革、变法,应当在中原地区的国家首先成功呀!为什么反而在政治、经济比较落后的秦国成功了呢?

    这是因为,秦国政治、经济落后,贵族的力量也就薄弱一些,他们的反抗也就小一些,所以,商鞅的变法,就成功了。

    第三,我们从上面举得三个变法的例子,已经看到了,变法者往往没有好的结果。吴起被乱箭射死,商鞅死于酷刑车裂。孔子如果不是跑得快,也性命难保。

    吴起、商鞅、孔子,三人的变法,都是得到国君的支持的。

    吴起和商鞅,当时的职务都是“丞相”,孔子也是“代理丞相”。按道理说,都是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的。对这三个人的迫害,实际上都是叛乱。

    所以,吴起和商鞅,都死于叛乱。孔子也是被即将发生的叛乱逼迫流亡的。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孔子时代,国君的权力巩固,社会安定、和谐,不发生叛乱,改革、变法就能顺利进行。国君的权力不稳固,贵族们发动叛乱,改革、变法就会失败。

    孔子的“约之以礼”,就是在这个时代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孔子提出了,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受礼法的约束,才能不做违法的事情,不做叛乱的事情。这样,国君的权利增强了,社会安定了,改革、“变法”,才能顺利地进行。儒家理想的社会,才能顺利地建立起来。

    四)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1.12)

    孔子的学生有若先生说:“礼的应用,以和为最重要。先辈国王的理论,就是礼最美好了;大事、小事,都要以礼为守则。有些事,是不行不通的,知道可以和,就去和。但是,如果不以礼来把握和,也是不行的。”

    我们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快速、高度发展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来往更频繁,更密切了。社会上,各个“集团”之间的经济来往也更频繁,更密切了。

    这一切,都导致了“经济利益”的争夺!

    可以说,作为一个现代人,都要维护好自己的经济利益,必要时,还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要不然,自己“吃亏”是小事,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在社会中生存,就是大事啦!

    我先讲个“案例”:

    在北京的某地,有个居民小区。小区里面有一块空地,小区的居民,在这块空地上停车。很多年过去了,忽然有一天……

    一个施工队开进了小区,要在这块空地上盖大楼。

    居民们说:“这块空地是我们的,没经过我们同意,不能盖!”

    建设方说:“我们有批文,政府都批准我们盖了。你们不同意,活该!”

    双方成了僵局!

    这时,来了一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他看着争执的双方,口中念念有词地说:“大家争执不休,不就是为块地吗?互相让一让不就解决了?我们中国可是“礼仪”之邦,大家还是‘和为贵’呀!还争什么呀?”

    可是,没人听书呆子的说教,双方还是“肢体接触”了。居民当然吃亏了,有的人进了“骨伤医院”。

    事情还要法律来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小区居民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不经过他们的同意,不能建楼。政府有关单位的批文撤消。

    为什么书呆子不知道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只知道“和”呢?

    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儒学只讲仁义道德,不讲法律。认为道德是解决人间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这就是一般中国人,对儒学的错误理解。

    其实,儒家讲道德,也讲法律。讲“和”,也讲“礼”。

    “礼”是什么呢?

    儒家的“礼”,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礼法”、“礼仪”和“礼貌”。这些都是维护社会文明、和谐不可缺少的。

    前面已经解读过了,现在,我就不多说了。

    如果,只局限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把“礼”,解释为“法律”。当然,这不是礼的全部意义,读者要记住这点。

    我现在,就把“礼”,只解释为“法律”,来解读这段经文。

    下面,我逐句解读这段经文。

    “礼之用,和为贵。”:

    法律的运用,最重要的是达到和谐、和睦的目的。

    我们中国人,虽然信奉孔子的儒学,但是,对儒学的这个观点,并不十分理解。所以,一般中国人,遇到纠纷,都不选择使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他们认为,“打官司”,就是“撕破面皮”破坏了团结。

    其实,儒家是主张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

    所以,有子说:“法律的运用,最重要的是达到和谐、和睦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达到和谐的目的。

    这就是儒家的法律观念。

    遗憾的是,很多中国人,都不明白这个道理。他们总是等到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迫不得已地诉诸法律。让人痛心的是,这时伤害已经发生了。

    我上面举的例子,就是在双“肢体接触”,造成了伤害,才诉诸法律的。

    通过法院的判决,事情有了结果。按照法院的判决,问题得到了圆满得解决。双方都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这样,法律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先辈国王确定的治国的方略,就是法律最美好了。无论大事小事,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

    这是儒家对法律的赞美。

    治国的方略,可能有千条万条。但是,最重要的,应当是法律了。如果,国家没有法律,怎么能立国呢?

    现代的国家,首先要有“宪法”,由此确定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还要有刑法,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其他的法律制度,就更多啦!几乎对国民的一切行动,都有法律的规定,让人们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所以,儒家说:“大小由之。”大事,小事,都要按法律的规定来办。

    我们在回到上面的例子。

    建设方在小区建房子,比起国家大政方针来,可以说是小事了。但是,就是这样的小事,也要按法律的程序来办。就是因为建设方违背了法律,才导致了和居民矛盾的产生。矛盾产生了,当然,也要用法律来解决。

    读者朋友:是不是这样呀?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有些事情是行不通的,知道应当和睦相处,我们就去和睦相处,但是,如果,我们只有这样的美好愿望,而不用法律的手段来促成它,也是不行的呀!

    儒家说:“有些事情是行不通的”。

    什么事情行不通呢?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在你和别人产生矛盾的时候,只知道应当和别人和睦相处,但是,不知道应当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那么,你的这个愿望,就行不通啦!

    回到上面的例子:

    小区的居民,虽然都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也不愿意和建设方闹矛盾。谁愿意没事打仗呀?建设方就更不愿意有矛盾了,他们还要“赚钱”呀!所以,和睦相处的愿望,双方都是有的。

    但是,这样美好的愿望,由于双方的利益冲突太大,不用法律的手段,就解决不了了。也就行不通啦!

    目前的中国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淡漠。在产生矛盾的时候,就有“好心人”告诉你“和为贵”。社会上也流行着“和为贵”的格言。似乎这三个字,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儒家的这句话,是不错的。但是,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的理解。

    有感于此,我多费了些笔墨,较详细地解读了这段话,希望读者朋友能理解“和为贵”的全部含义。

    从“和睦”的愿望出发,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和睦”的目的。这就是儒家的法律观念。

    用儒学的话说,就是:“礼之用”。也就是我们说得“法律的作用”。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