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白鹿村“乡约”


本站公告

    《白鹿原》记述了“反正”之后,白嘉轩带着“没有了皇帝的日子怎么过”等一大堆疑虑去向姐夫朱先生讨教,朱先生不置可否地取出一份文稿给嘉轩说:“我这几天草拟了一个过日子的章法,你看可行不可行?”白嘉轩接过一看,是姐夫一笔不苟楷书的《乡约》。白嘉轩把乡约文本带回白鹿村贴在祠堂墙上,每日集合村民讲解学习;从此偷鸡摸狗摘桃掐花之类的事顿然绝迹,赌博斗殴、打架骂街事件不再发生,白鹿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后来白嘉轩又把这《乡约》条文刻在青石上,镶在祠堂的正门两边,凡有违犯者皆对照处罚之。

    《乡约》是一种由地方制订,并形成条文共同监督遵守的乡规民约。最早的完整而规范的《乡约》产生于一千多年前的北宋时期:由蓝田吕大钧会同其兄弟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共同研制,并在家乡首先推演倡行,“遂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白鹿原》中所说的《乡约》正是“吕氏乡约”;小说中附录的部分《乡约》条文也与“吕氏乡约”原文一字不差;只是把《乡约》的作者吕大钧改换成千年以后的朱先生。作为小说这样构思处理真是恰到好处;事实上朱先生的人物原型牛兆濂在芸阁学舍讲学期间,推演“吕氏乡约”也是其中内容之一;《乡约》的实质本身也是牛兆濂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时风化倡行起到重要影响。直到今天来看,《吕氏乡约》仍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为便于有关人士研究参阅,特附原文如下:

    吕氏乡约宋吕大钧和叔甫著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过失相规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搏斗讼。酗谓恃酒宣兢,博中 文首发谓赌财物;斗谓斗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违多端,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方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而是背非,或作嘲咏,慝名文书,及发扬人之隐私,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

    二曰过失不相规。

    三曰礼俗不相成。

    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诲或驰马击鞠之类,不睹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进退太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妄,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以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谨按以一上不修之过,六字与上不一,例因原本有此仍之。

    礼俗相交凡行婚姻葬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斩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之厚薄。

    遗物婚姻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丧情用衣服或衣段,以为禭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凡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则帛米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斡。

    患难相恤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其他则亲为博访医约,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_38605.html。

    四曰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

    五曰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同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患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

    六曰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赏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罚式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聚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其酒食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主事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