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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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十年之痒”

    法律条:第十四条(一)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便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延长合同期限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条款增加了他们的担忧,因为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3-6年后,用人单位的许多员工都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机制是否会引起员工劳动积极性降低、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这些都是值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思考的。

    对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带来的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会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况:两次签约后用人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之痒”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7、签约两次后若续约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条:第十四条(三)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期限短、签约频繁、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毛病,这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劳动者按规定可以得到双倍赔偿金。

    8、“试用”不再无“期”

    法律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殷谦解读:求职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试用期三个月、一年等等。有时候还会碰到这样的况:当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仍不和你签合同,或者再额外的加上几个月的试用期。新法出台后,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新法加大了对试用期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试用期期限外,还规定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你在青岛打工,合同中约定你一个月的工资是700元,那你的试用期工资是560元或更高,而青岛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10元,因此你的试用期工资最后是610元或更高。新法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劳动者辞退。新法的这三条切实的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至于沦为廉价劳动力。

    9、不再担心违约金

    法律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殷谦解读:有了这条规定,套在劳动者头上的“紧箍咒”去掉了。一直以来,违约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法宝,而到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就成了自由身,去留都是由自己决定,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不必为离开单位而留下自己的血汗钱。这也预示了,在2008年人才的流动性将加快,用人单位应该考虑的是:我拿什么留住人才?

    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并不是任何违约金都不必交,这就是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所提到的特殊况。第一种是二十二条中提到的培训费,劳动者如果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票的都不算,这给人力资源部敲了警钟:以后要注意收好票。

    第二种是保密费,用俗话说就是:封口费。在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中经常出现要求劳动者保守单位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一旦劳动者离职,就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约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能到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而且还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这个期限最长是两年。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