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明确女性不宜岗位”治标不治本(2)


本站公告

    第三,“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存在。认为女性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工种,如员、后勤之类的。而创造性、管理类的工作,女性不能胜任。如前面“案策划”的工作只限男生就是用人单位无形中将女性放在了弱势的地位。

    配套法律是把双刃剑

    对于国家出台这项法律,各方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将不适合女性的工种细化,让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时有据可寻;也有人担心这可能是把双刃剑,可能成用人单位拒录女性的借口。

    确有一些工种不适合女性,如野外高空、井下作业、剧毒化学、夜间操作等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法律进一步明确,确实会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山东师范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师、博士生薛惠元说,对于一些确实不适合女性,而原先的法规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工作岗位,比如机房、网吧等高电磁辐射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国家立法明确很有必要。

    另一方面,界定“不适合女性工作岗位”?其具体标准是什么?这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条僵硬、过时问题如何解决?济南大学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授高灵芝认为,立法明确规定不适合女性工作岗位,本身是弱化女性的趋向。随着科技的展,如井下作业等原先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很可能将来更易于操作。立法者由于认知水平以及知识结构的限制,规定了不适合的工种,很可能限制了女性的展方向,不仅达不到保护女性就业的目的,很可能使某些岗位的性别歧视合法化。

    对此,我咨询了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他也认为目前此法的最大阻力是确定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类别的标准很模糊。就此问题有细化主张和粗线条主张。前者不能规定全面,而后者又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两者结合,是比较好的办法,这也是目前立法的一贯主张。但又回到最根本的问题:标准!还有待于仔细斟酌。

    ◎法律背景

    1988年国家劳动部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其配套法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性不适合工作的岗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但相比以前颁布的法律,此次出台的法律意义截然不同。几部法律的颁布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1988年的法律是针对当时女人当男人使的“铁姑娘”时代,根据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2005年的法律只是一种补充修改。

    当前的法律是为了保障女性充分就业权,限制是为了解放女性更大的就业空间。法律的内核演变突显女**与男性试比高的职业自觉意识的抬头,同时也反映的是社会化的巨变。

    “男性歧视”=“女性的隐性歧视”

    在人们对“女性就业歧视”的话题议论纷纷时,也有男士出了抱怨:“为什么总说女性受到歧视,我们男士找工作也常常受到歧视啊?”的确,在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里,一些职业,比如秘之类明确打出了“只限女性”的字样。我在一些销售类的岗位招聘中,也曾看到“只限女性”的要求。目前从事汽车零件销售的小李告诉我,其实在他们单位,女业务员的业绩要优于男士,因为女性可以倚赖她们天生的优点对客户死缠烂打,漂亮的女业务员业绩又要优于相貌平平的女员工。其实这也是对女性的“隐性歧视”,将女性定位于服务、服从、辅助地位,甚至隐晦地要求女性要取悦于男性,一度成为职场的“潜规则”。如从事某汽车销售的王小姐每到一个地方,就打电话约见曾经的客户出来吃饭、k歌,全是对方买单。“女孩也就仗着这点优势了。”她自己觉得十分心安理得。

    在职场中,像王小姐这种年轻漂亮的女孩并不少见,她们本身就将自己定位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和目前社会大环境人们价值观的畸变有很大关系。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