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产生的内因。
1.在农业家庭内部除了家庭成员,还有在历次征战中掳掠来的外族奴隶。奴隶们不仅失去了作为人的社会本质,甚至连人的自然本质也被剥夺了。伺机逃亡、消极怠工、毁坏财物、乃至谋杀主人等种种抗争行为此起彼伏。儿子不听话,老子总有办法搞掂。面对奴隶的抗争,仅以家庭的力量便不足以维护利益主体的应得权益了。他需要社会公共力量的支持。
2.在氏族、部落内因天灾、伤病、懒惰而破产的家庭,失去了土地和房屋而流落村头。他们要么受雇于其他农业家庭,要么以偷、讨、骗、抢来维持生存。无论是对内部雇工的管理,还是对外面流民的防范,农业家庭都需要社会公共力量的支持。
3.在农业家庭之间因土地、水源、财物,以及往来的债权债务,以及进行的婚丧嫁娶,会产生诸多纠纷、矛盾。通过家庭间协商可以解决一部分,通过氏族、宗族调解可以解决一部分。但是还有一些,特别是因此弄出人命的事件,则必须仰仗社会公共力量的介入了。
4.在氏族与氏族之间、氏族与部落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部落与联盟之间,都会因土地、水源、财物,以及权利的行驶、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各种纠纷、矛盾。这些纠纷、矛盾如何解决,将直接涉及家庭利益主体。那些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必须要由社会公共力量出面解决。
上述来自部落联盟内部的各种侵害,如不能得到合理、及时解决,家庭利益主体的利益权利、利益秩序遭到破坏,与主导性经济要素土地密切联系的劳动付出成为无谓,财富创造必将被遏制,人们开创的农业经济利益空间必将被摧毁。
反复的征战、撕杀,失败者被降服,胜利者得到扩张。在部落联盟版图和权力不断扩大的同时,内部的“不安定因素”随之增加:大量掳掠来的外族人,被分配到一些家庭从事家务和农业劳动。他们没有普通人的权利,所遭受的压迫可想而知。渴望自由使这些人不断反抗、报复……在扩大的版图内,家庭之间、氏族之间、部落之间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争执不休,甚至大动干戈……因自然或社会原因丧失生存资料、家破人亡的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对社会充满敌意……
当“不安定因素”激化到严重程度时,在外征战的联盟首领不得不率部返回,平息事态,必要时还会动用军队。在处理内部利益冲突时,仅靠军队镇压不是长久之计,必须制定管理制度,设立区域性或专门性管理代表,将版图内的管理制度化,以摆平内部成员彼此间的利益关系。“象以典刑,流宥五刑”;使“八元”管土地,使“八恺”管教化……
联盟内部的管理系统产生了,法律产生了。最终,国家产生了!那个“头戴羽毛、手拿利刃”(后来改拿权杖)的人就是国王。
二,“契约论”应当受到尊重。
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家庭是最佳利益主体形式。可这种利益主体形式又先天性地存在不足和缺陷。如农业生产所需的大规模水利建设,单个农业家庭无力承担;作为利益主体农业家庭在追求利益中产生的彼此间矛盾冲突,自己无力解决;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农业家庭无力抗拒;更为重要的是,农业家庭赖以生存的土地,照马尔萨斯的说法:土地数量是一定的,财富增长是算术级数,人口增长是几何级数,土地和财富必然稀缺。某个家庭对某块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不是永恒的,随时可能遭到他人的剥夺,仅仅依凭某个农业家庭的力量难以抵御。农业家庭利益主体的这一先天不足和缺陷,使它对某种“强大力量”产生极度的渴望和企盼,国家就是在这种极度渴望和企盼中走进了人类生活。
人们试探着以氏族、部落来维护家庭利益主体的权益,试探着用部落联盟来维护权益,最终还是发现以利益联结起来的、远远超越氏族、部落地域活动空间的“国家”,才是最有效维护利益主体权益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不仅维护其辖区内的利益主体的权益,而且在经济要素处于不平衡状态时,还要以强制手段调整利益主体的关系,维护稀缺经济要素的特殊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从我们的描述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不是野心家阴谋的产物,不是暴唳者蛮横的结果,也不是社会内部不同集团对抗、压迫的体现。卢梭的“契约论”应当受到尊重。只是签约的不是“天赋人权”的自然人,而是利益主体。在农业经济形态中,签约者就是农业(牧业)家庭。
“国王万岁”既不是农民愚昧的表现,也不是暴力使然,而是发自每一个农业家庭的衷心祝愿。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