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禁:兄弟之父母死后,无力埋葬,告贷于兄弟者,无论何人,不能抗拒,抗拒者,剁两耳,再抗拒者,加重刑。
第三禁:兄弟诉说穷乏而有借贷者,不能拒绝,有侮辱之,或严拒之者,剁两耳,再拒则加重刑。
第四禁:兄弟至赌博场,不可故令输财或设法骗取之,犯者处笞刑一百八十下。第五禁:自入洪门之后,不可私授外人以会章,犯者处以死刑。
第六禁:兄弟营谋事业,或有营运于国外,因而对寄钱财托寄文书者,不可私用或骗取之,犯者剁其两耳。
第七禁:兄弟与外人争斗而来告知,必当赴援,诈推有病有事而不赴援者则处以一百八十下之笞刑。
第八禁:入洪门之后,恃己之尊贵侮蔑贱者,恃己之强盛凌虐弱者,剁其两耳,并加笞七十二下。
第九禁:兄弟遭遇困厄,必当贷以金钱,借者亦不可不还,凡恃强硬借及不归还者,处以一百八十下之笞刑。
第十禁:兄弟危急时,或遭官吏之悬赏而被捕缚,告知后不可不救,或诈托不知而规避,违此规则者,处以一百八十下之笞刑。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