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门二十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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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则:犯罪波及他会员者,捕之处以死刑,轻者剁其两耳。

    第二则:奸淫兄弟妻室,或与兄弟子女私通者,处以死刑,决不宽贷。

    第三则:诱拐兄弟至国外者,剁其两耳。

    第四则:因图悬赏捕缚兄弟者,处以死刑。

    第五则:诈称香主,为一切事件之指导者,处以死刑。

    第六则:示外人以仪式书,及会员之凭证者,剁其两耳。且加笞刑一百八十下。

    第七则:新会员有僭越行为者,剁其一耳。

    第八则:报告会中事件于外人者,剁其两耳,加笞刑一百八十下。

    第九则:以恶言语道其两亲之事者,剁其两耳。

    第十则:恃强欺弱以及持大侮小者,皆剁两耳。

    第十一则:私行毁坏香主之名声,或对香主作邪曲之言语者,剁其两耳。

    第十二则:在兄弟起义时,隐身不出者,剁其两耳。

    第十三则:可救兄弟之时不救助,或诈作不知者,剁其两耳,并加笞刑一百八十下。

    第十四则:盗劫兄弟财产,不肯返还者,剁其两耳。

    第十五则:私自毁伤兄弟,或浪费其钱财者,剁其一耳。

    第十六则:他省有召募兄弟之文书到来,匿不应召者,处以死刑。

    第十七则:为外所嘲笑,或因语诱惑而即告以会情者,剁其两耳,并加笞刑七十二下。

    第十八则:管理事件,有过情之举,或任意消费会中之资财者,剁其两耳并加笞刑八十下。

    第十九则:入会后一月内不纳会费者,剁其两耳,并加笞七十二下。

    第二十则:强迫兄弟随己胡为或欺虐之者,剁其两耳。

    第二十一则:破坏规则抗拒定刑或归罪于他人者,剁其两耳。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