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统一美索之前,各城邦或是国家的奴隶来源主要是掐架,一场架掐下来,除了被K死的军人外,战俘也算做是为国捐躯了,等待他们将是沦为奴隶,如无意外(逃跑成功之类,不过几率太小)他们这辈子是翻不了身了,而且还要祸及子孙(奴隶后代亦为奴隶)。
要是一方被另一方破城,那就不只军人遭殃了,广大人民群众也跟着倒霉,机灵点的拖家带口先跑掉那还好点,剩下的就看运气了,指不定就被逮去做奴隶了。
除了掐架,奴隶的来源还有买卖,到了汉穆拉比时代,美索统一了,掐架,PK的机会大大减少,但奴隶的需求量不减反增,战俘少了,买卖根本无法满足需求,一种以前存在但不是主流的奴隶来源得到了空前发展,那就是债务奴隶。
债务奴隶在苏美尔城邦时期就已经出现,本指望奔小康的依附民,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处境恶化,生存出现问题,为了活下去,不得不卖身为奴。同时也放弃了做人的尊严,成为了不折不扣的东西。
但做了奴隶生存状态未必得到改善,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的日子是论天过的,一次劳作就可能失去生命,不过境遇还是要比战俘奴隶好点。
到了汉穆拉比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与高利贷急剧发展,债奴越来越多,《法典》对利率和债奴服役年限有明文规定,《法典》第八十九条规定:每一库鲁谷的利息为一百卡(1库鲁=300卡,每卡合4/10至8/10公升),每一西克勒银利息为六分之一西克勒又六塞WWW.soudu.org,也就是说谷利约为33.3%,银利为20%。但几乎没人遵从,该抬高还是抬高,根本不管债务人的死活。
《法典》第八十九条规定: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不管债有没有还请,都得放人)。这条也挺悬乎,一方面三年内保住性命已是万幸了,另一方面要奴隶主放弃自己是私有材产,难那!
奴隶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在农业、手工业和家务劳动方面都加以使用,王室和神庙拥有的奴隶最多,其次就是官吏,大商人,自由民富裕的也拥有奴隶,数量在三到五个左右,最多也就十来个。有些大的公共工程可能还使用由国家支配的公共奴隶。
据《法典》,奴隶当时的价格一般在20西克勒银,跟一头牛差不多价钱,但实际买卖时因奴而异,价格会有很大浮动。男奴最高可以卖到90西克勒,最低6~10西克勒;女奴最高可卖到84西克勒,最低三又六分之五西克勒。
奴隶价格跟牛差不多,所受待遇也差不多,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转让、交换、租借和赠送奴隶。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奴隶可以通过婚姻,收养,支付赎金来获得自由,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拐带,窝藏wWw.或是帮助奴隶逃跑都是死罪,奴隶有特殊的发式或文身,如果理发师没通知奴隶的主人,擅自把奴隶的标识剃去,那么该理发师就要被断指(断几个不知道),如果有人(自由民)假冒奴隶主悠忽理发师,理发师把奴隶的标识剃了,那么忽悠人的那哥们被逮到后就会被处死,尸体则必须埋在自家屋内,理发师只要发个誓:“我是被忽悠的啊!(我非有意剃之)”就能免责。(第二二六,二二七条)
《法典》还规定,杀奴隶只要赔钱就行,不用偿命。但如果奴隶胆敢揍自由民或是不承认自己的主人就要被割掉耳朵。(第二零五、二八二条)
债奴表面待遇要比一般奴隶稍微好点,《法典》第一一六条规定: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家里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质之主人应检举达木卡之罪;倘“被取之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密拉(也就是20西克勒),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爱在西元前------818美索不达米亚的那些事(一百四十五)
这条法典读起来挺拗口,解释一下。
某自由民去找商人借贷,抵押品为奴隶,如果这个奴隶在商人家挂了,那么这个自由民就应该检举商人。如果那个被作为抵押品的奴隶是自由民,也就是债奴,那么这个商人就要被判处死刑,如果只是一般的奴隶,那么只要赔20西克勒银就可以了,不过商人放出去的贷款是要不回来了。
这也就是说杀债奴得偿命,不过《法典》第一一五条规定,只要是债奴“自然死亡”(以命运而死)那就没关系,不用偿命也不用赔偿,死了也白死。
之所以要在这个“自然死亡”打引号是因为只要没有证据,债奴都会被划入自然死亡行列,奴隶主可以很轻易,很从容的逃脱惩罚。
这些严酷的刑法,目的就在于防止奴隶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阶级利益。虽然奴隶的地位低下,任人宰割,但他们为古巴比伦的经济和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他们是古巴比伦的基石,可以说没有他们,就没有繁荣的古巴比伦。
汉穆拉比时代,原先的强盗集团已经安定下来,不再从事打家劫舍这类风险工种,转而往农业发面发展,不过由于强盗集团的冲击,美索原有的土地制度和神庙经济遭到重创,口粮配给制没了,大量土地转入亚摩利王室(王室占有全国可耕地一半以上),官员,军官,士兵或公社之手。
因为乌尔第三王朝那种王室直接经营的奴隶制大经济难以管理,又容易造成奴隶反抗,所以古巴比伦王室把土地分三类:
第一类是王室直接享用的土地(eqlut ekallim或eqlumsaresekallim ukallu),包括王室庄园和皇家牧场、花园等。
第二类是分配给为王室服务的人员的土地,称为“服役田”(ilkum―land)或“供养田”(eqlum Kurumatum或sukūsum)。
这类土地的服役人员有祭司、商人、军人、官吏和各种以技能为王室服务之人,如书吏、占卜者、歌手、金银细工、碑铭刻工、宝石工、木工、石工、纺织工、轿夫、渔人、牧人和厨师等。
这类土地的所有权归王室,服役人员具有使用权和支配权,他们领取与义务相当的土地作为报酬,一般说来,服役的内容和期限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享有土地的份额,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坚持负担义务,服役者可长期享用其份地,有的甚至长达20年或40年。
这类土地又分为两种,可转让,买卖和不可转让买卖。除了士兵的土地(指份地,自个买的不算)不可买卖外,其他人的土地都可转让或买卖,前提是购买者必须继承对王室的义务。
第三类为出租地(eqel biltim)。
王室把这类土地出租出去,以收取租税,这是王室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领取和租种这类土地的人就是前文提到的跟穆什根努同一等级的纳贡人(nā i biltim)。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