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宋祖德致广州市市长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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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广州市市长张广宁的律师函

  律师函

  尊敬的张广宁市长:

  您好!

  我所受广东万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祖德先生(全国影视文化名人)(下称“万里健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就万里健公司关于在广州市白云区民营科技园投资建厂时有关配套设施建设费返还的问题向您寻求支持。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过问此事,并批示白云区政府妥善解决。

  根据万里健公司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显示,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3年1月份初,在原广州市政协主席陈开枝的介绍下,白云区政府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下称“民科园”)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进万里健公司进园开发,2003年2月12日,万里健从民科园购得C-01号地块的使用权,面积19024平方米,万里健公司购得上述地块的使用权后,依法办理了相关报建手续。并进行了土建工程的施工,至2005年1月12日已完成建设面积10899.09平方米,就在万里健公obooko司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民科园以万里健公司要转产影视业为由,要万里健公司退出民科园。万里健公司无奈只好响应政府决定,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原价一并转让给了广东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在转让时,民科园老领导多次重申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会退还的。并且在转让合同中的第七条注明了:“如日后如该笔费用因民科园根据有关优惠政府退还入园企业时,双方所得返还款的比例为7:3”。这明显说明当时转让时,民科园还是承诺有此退还配套设施建设费的优惠政策的。转让后,民科园强行要求万里健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缴纳了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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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017744元,据万里健总经理陈述,当时民科园还强行扣押万里健的报建相关证件以逼万里健交此费。缴纳后不久,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根据“穗建计函[2004]1375号文件”将上述配套设施建设费退还给了民科园。当时万里健请求民科园按当初承诺的退还这笔费用,陈开枝主席于2006年5月及2008年12月两次作出了批示,指示当时的卢瑜副区长、李恒丰主任及现任的余楚风区长按优惠政策退还该笔费用。但不知道为何,不久,卢副区长及李恒丰主任就调任了,此事就没有最后落实。以后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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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万里健公司多次请求及申诉,但现任的区长、书记、民科园主任皆以此事为上任领导的事为由拖而不决。后因万里健公司的多次催促,白云区政府竟让法律顾问以律师函的形式以没有文字及法律规定为由回绝了万里健公司的请求。对此万里健公司法人代表宋祖德先生万分的气愤,故委托本律师向您申诉,陈述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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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区政府民科园的不守诚信、愚弄百姓的事实,并分析法律意见给您参考,并恳请您批示。

  本律师受万里健委托,根据上述事实,认为白云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理由如下:

  1、既然民科园老主任代表基层政府承诺万里健公司可以退回配套设施费,就应该信守承诺,怎可朝令夕改,使政府权威、公信力受到质疑。

  2、2006年广州市政协主席陈开枝在任期间批给卢瑜副区长的字条是代表政府的承诺,区政府应当信守承诺,岂能因为领导岗位调动就拖而不决?

  3、如果没有民科园老领导承诺可以退回配套设施费给万里健公司,万里健公司和红蜻蜓公司就不会在转让合同第七条中写进这一约定,实际上白云区政府已和入园企业达成了口头合同,承诺会退还配套设施建设费。信守承诺是一个政府最基本的品质,而今白云区政府借故无文字记录而装聋作哑,又以此事为上任领导的事而不信守承诺,实在令老百姓心寒。

  4、万里健公司在退出民科园后交配套费是不合理的。因为万里健公司并没有实际享受配套设施服务,民科园应当向实际享受配套设施服务的公司征收配套设施费,即使没有优惠政策也应该退给万里健。

  综上理由,本律师受万里健公司的委托,在此恳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过问此事,责成白云区政府守信承诺将上述配套设施建设费退还给万里健公司,如果白云区政府继续拖赖,本律师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省政府及中央政府继续投诉。

  此致

  敬礼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成平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