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给大家讲一讲我的案件吧!
本人于2019年8月23日代表东联星(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与喀什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为9月,10月提供10台奥迪A6L 以优惠19%与20%的价格每5台一提,客户支付定金50000进公司公账。然客户九月十月资金短缺,车价亦未如同预估的行情降价,此事搁置,后客户亦未主动联系我方,本人微信一直存在,电话也未关闭。
至2020年4.22本人辞职,提起此事,此事是退定金也好,发放提成也行,都无所谓。应老板要求与客户建立一个群,然时候没有丝毫回馈。
辞职时约定如果不退六七月底给予发放这笔提成(此时此事已经过了将近一年时间),此利润可以算作尽利润提成。
然则七月底追寻对方,对方又说年底,七月底本在老家湖北,然后与八月初重回深圳,将此事交于仲裁处理,于9.15早上开庭。
开庭前收到对方递交资料,一份与喀什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协议,协议显示东联星(深圳)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喀什爱车之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0000元定金。然与客户联系后,客户未收到定金。
后经由客户发的截图得知,其与客户协商退25000元,然则直到开庭客户亦未收到退还定金。
开庭中,说出此合同是私人与客户协定的,合同没有加盖双方公章,此合同为无效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写的底薪2000+20%毛利提成,实际是无底薪40%近利润提成,法庭上只提及与劳动合同的算法。
开庭结束,现在还在等待结果,其后待续。
下面截图则为证据。本人不善于言辞,亦不懂法律,但可保证所说皆是真实,若有违法之处还望大家指出来,修改删除,明日准备发于各个圈里,若是不违法,还望各大做自媒体的帮忙转发一下。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