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钱,都是被告父母给我的的彩礼。”焦娜说,“是我个人的,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被告是否认可原告的意见?”审判长继续问。
“不认可,这5万元的付款时间是在双方凭取结婚证之后,不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属于彩礼,应当属于被告父母对原被告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被告代理人的云飞说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彩礼被认定为属于为促成男女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其发生的时间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而这5万元钱,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结婚典礼之前。因此不属于彩礼。”
“第二项,被告要求分割婚礼当天被告父母分两次给你的,共计一万一千零两元,原告说说你的意见。”
“这第一个1001元,是被告父母送给我的下车礼金;那个10001元,你给我的改口费。这两笔钱,都是给我个人的。”焦娜说的。
“被告的意见。”
“这两笔钱,虽然是被告父母直接给原告的,但并没有明确指明是给原告个人还是给夫妻二人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赠送给夫妻二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云飞在说这个话的时候感觉很是没有底气。
“第三项,刚才被告提出婚礼当天,原告父母给了被告9999元的改口费,这笔钱被告说给了原告,是否属实?”
“我父母给他钱了,但给了多少我不知道!他也没有交给我。”焦娜回答。
“我当时就交给你了,要不然就找当天的婚礼录像,上面一定能看到。”孟雷说。
“放就放,说没有拿你的,就是没有拿。”焦娜坚决不承认。
“被告,你所称的婚礼录像是否已经向法庭提交?”审判长说。
“没有提交。”孟雷说道。
“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要求分割?”审判长问。
原告摇了摇头。
“有,原被告两人结婚已经三年,我的工资收入都给了原告,加上原告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雷突然说道。
云飞听到孟雷的话感到很是诧异,这是之前他没有向自己说起的,自己还以为他不准备提这块儿了,没想到这时又提了出来。
焦娜听到孟梅的话更是气愤异常:“还你的工资收入,我呸,要不是因为你爸妈拿租金补贴给你,你有什么收入?天天打游戏的收入吗?”
“不管我有没有收入,反正我问过律师了,任何一方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雷说道。
“你……,真不要脸你。”焦娜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原告,注意你的情绪。”
焦娜没有再说什么,眼眶中含着泪珠,她努力的闭着嘴巴,不让泪珠落下来。
“被告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云飞想了想,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他不可能不发言。
“原告……”
审判长的话还没有说完,就被焦娜打断了:“总共就10万块钱存款,有本事你都拿走好了。”
听到焦娜的话,云飞愣了一下,看了看审判长又看了看焦娜,最终还是把想要说的话又咽了回去。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他完全可以要求法庭将焦娜刚才那句话给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这句话相当于焦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处分。但他最后还是没有说出口。
“原告,请注意你的情绪。”审判长看了看电脑上的庭审记录,书记员并没有记录,“法庭会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长的话,不仅避免了焦娜至少五万元的损失,而且还避免了云飞将来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毕竟云飞保持沉默的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但现在有了审判长的背书,最多只能说云飞年轻经验欠缺,没有抓住法庭上一闪即逝的机会,而不能说他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其他未夫妻共有财产?”
“没有。”焦娜没好气的说,这次她没有在说气话。
“暂时没有了。”云飞在和孟雷简单沟通后说道。之所以说暂时没有了,这是在法庭上的一种语言策略。以备以后万一再有事,不至于把话说的那么死。
同样的用语,还包括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往往会说“没有其他证据”,而律师往往都说“暂时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这个“暂时”就是为了将来再补充新的证据而留的退路。
“现在休庭30分钟,待合议庭合议后再确定是否当庭判决。”审判长说。
30分钟后,合议庭所有成员再次进入法庭。当审判人员坐下后,书记员先行起立,然后大声宣布“请全体起立。”
随着书记员的口令,合议庭成员、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全部站了起来。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并未公开审理,所以也就没有了旁听人员。
事实上,有很多所谓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于开庭公告的原因,无关人员参加庭审的极为罕见。所谓的旁听人员基本上都是原被告双方的亲戚朋友之类。
“焦娜诉孟雷离婚一审,经合议庭合议,现判决如下:
“一、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现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生女孟雪现仍处于哺乳期,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由其母亲抚养。鉴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未主张抚养费,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抚养费问题由双方另行解决。
“三、被告双方所诉争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庭调查,现分别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后举办婚礼前,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5万元人民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对原告的个人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一人五万元。
“2、婚礼当天,原告下车时由被告母亲给原告的1001元,属于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原告的下车喜钱,应当认定为系对原告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10001元改口费,是基于原告对被告父母称呼的改变,由被告父亲赠与给原告的,是对原告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被告主张的原告父母曾给其9999元的改口费,已经交由原告保管。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本庭不予认可。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该9999元的存在且已交原告保管,可另行起诉。
“5、原被告双方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所有的收入,除法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的工资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对双方收入的结余10万元这一数额双方均无异议。判决原被告双方一人一半。
“……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原被告双方七日内到本院领取书面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领取书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都市中级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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