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合同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看的:第一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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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之前,关恒需要做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让单鹏以精英培训学校的名义向联盛电子公司发了一份解约函。

    解约函是关恒事先准备好的,大概意思是说,由于联盛电子公司所供应的电子显示屏不能满足精英培训学校的需求,导致精英培训学校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现通知联盛电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解约函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够达到让人认为合同已经解除的效果。然后根据联盛电子公司收到解约函后的反应,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说实话,向联盛电子公司发解约函,对关恒而言就像是一次赌博。

    从双方对这次合同履行情况来分析,联盛电子公司并没有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关恒要赌的就是联盛电子公司在收到解约函后,不会想到去聘请律师。如此一来。这份解约函就有可能达到最大的效果。

    事实也正如关恒所预料的,联胜电子公司在收到单鹏的解约函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上的措施,而是派人与单鹏进行协商。

    “我有两点意见,第一点,我们的目的是更换一块能够正常使用的显示屏。要实现这一目的,我们有可能要增加费用。第二点,协商的目的是拖延,把双方的协商时间,尽可能拖得长一点。以促成第一目的的实现。”在单鹏找到关恒,征求关恒对与联盛电子公司谈判的意见时,关恒如是说。

    “当然,在协商的时候,尽量不要给对方留下任何证据。而且即便是拖延,也要有诚意的谈,有诚意的拖,不要让人家一眼就看出来咱们再故意拖延时间。”

    单鹏对关恒几乎是言听计从。

    第一回合:

    联盛电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和技术参数的产品,不构成违约,精英教育学校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道理,学校必须按合同支付尾款。

    用关恒的话来说,对方强则我强,决不能退缩,要针锋相对,否则对方会得寸进尺。

    于是,精英教育学校对联盛电子公司的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精英教育学校要实现的目的、电子显示屏的使用场所以及用途。但联盛电子公司提供的电子显示屏,无法实现使用目的,联盛电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精英教育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联盛电子公司应当全额返还精英教育学校已经支付的预付款。

    第一回合,双方因观点差距过大,没有谈出任何结果。这在情理之中,第一个回合,事实上是双方的一种试探。

    关恒提醒单鹏,一定要沉住气,但也不要激怒对方,最坏的结果大不了大家对薄公堂。

    此后半个月,双方再无联系。但关恒不认为对方会就此放弃,毕竟十多万的设备已经安装好了,而联盛电子公司只收到了3万元的预付款,还有10余万未能收回,这么大的损失,联盛公司绝对不可能就此罢休的。

    果然,联盛电子公司有了动作。

    “关律师,联盛电子公司的人送来了一份公函,要求我们支付合同的余款。”单鹏告诉关恒一个等待已久的消息。

    不怕对手出手,就怕对手没反应。对手不出手,你不知道他后面会做什么?只要他做出了反应,关恒立刻就可以拿出相应的对策。

    “联盛公司在公函中都说了什么?是否提到了我们发的解约函的事儿?”关恒问道。

    “要求我们付款,没有提我们发的解约函的事儿。”单鹏很确定的说。

    “那好,你把公函给我传真一份过来。”很快,关恒收到了传真,确实如单鹏所说,联盛公司只提到了结清余款,而没有提解约函的事儿。

    在起诉之前,关恒还需要认真的再梳理一遍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顺序和履行顺序,整理一份书面文件,再把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和这份文件进行对应,作为支持诉讼的核心材料。

    当然,诉讼并不是目的,获得能够正常使用的显示屏,才是最终的目的。对于这一点,单鹏也认可关恒的想法。

    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时候谈,什么时候起诉,都一定要合理的安排好。过早地起诉,会导致双方谈判的破裂,而一直不起诉,则会让对方感觉到你的软弱。

    以打促谈,最终通过协商与谈判解决问题,才是实现商业目的的最好的手段。

    “你安排人告诉联盛公司,说你不在商都市,正在外地出差,已经把消息告诉你了,但需要等你回来才能给他们正式的答复。”关恒通过电话给单鹏支招,“告诉你的人,态度一定要好,一定要让对方感觉到我们有诚意解决问题。”

    果然,联盛电子公司在得知单鹏不在商都市后,并没有说其他的,而只是要求精英培训学校能够尽快决定给他们一个答复。

    这是双方的第二个回合的交锋,属于非面对面的交谈,在这次交锋中,关恒试探出了对方的底线,即联盛电子公司并不想为这笔十几万元的货款,就急急忙忙在闹上法庭,不到万不得已时,他们也不想把事情闹大。

    这个判断,对关恒“以打促谈”,最终达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一周后,关恒告诉单鹏,让他联系联盛电子公司的老总,双方私下里见次面。

    关恒提醒单鹏,在和联盛公司老总见面时要适当的低调一些,要表现出来一种损失很大的痛心,要告诉对方这块儿电子显示屏对学校的重要性。同时要暗示对方,如果联盛公司能够提供满足需要使用要求的显示屏,双方一切都好协商。

    关恒如此安排的目的,一是怕联盛公司急了眼,主动向法院起诉,从而导致自己的安排落空。二是把自己的底线摆在明处,要让对付对方清楚,精英培训学校只是想要一块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显示屏。

    又一周后,单鹏将自己与联盛电子公司老总见面的情况,告诉了关恒。

    果然如关恒所料,当联盛公司老总知道,单鹏只是想要一块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显示屏时,表现的很开心。最后两人决定,将这件事情交给下面的人具体进行协商。

    此时,距离精英培训学校发出解约函,已经过去一个月时间了。距离关恒所希望的拖延两个月以上,还有一半的时间。

    又过了半个月,单鹏告诉关恒,经过两次协商,双方初步达成协议。

    现在已经安装的电子显示屏,由联盛公司负责拆除,然后仍由联盛公司提供能够满足精英培训学校使用要求的显示屏,并负责安装,学校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向联盛电子公司支付费用。

    至此,这件事情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而且双方都还比较满意。

    单鹏在告诉关恒这一结果时,也问了关恒,如果双方把官司打到法庭上,结果会不会更好?

    关恒说:这种官司打起来风险还是比较大的,联盛公司提供了与合同约定技术参数一致的电子显示屏,虽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联盛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一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将会失去对案件结果的控制,最终案件的走向,我们将完全无法预测,可能完胜,也可能完败。现在这种通过协商的方式哦达成和解,各退一步,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了。

    “那为什么前期你安排一定要想办法拖延两个月以上呢?”单鹏不解的问。

    “因为最高法规定,如果联盛公司在收到我们发出的解约函后,两个月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而联盛公司又主张咱们发出的解约函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联盛公司的主张。再通过一些其他的运作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关恒解释道,“但那种结果,对我们双方来讲,都算是一种损失。现在的结果不是很好吗?双赢才是真正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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