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大问题聚焦新《劳动合同法》(1)


本站公告

    6月29日,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劳动合同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 003 章 98条的《劳动合同法》牵动了几乎所有中国劳动者、人事经理的神经。相关法律的调整将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就此,殷谦走近《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调整,把目光聚焦在这里。

    工作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王先生最近很郁闷,去年6月,他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当时,公司说得试用一个月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直到现在,他在公司干了半年多时间,公司也没有表态是否聘用他。在这期间,他多次找过公司劳资部门负责人,可劳资部门的人总是说:“你有活干,有钱拿,就先干着吧。着什么急,公司迟早会与你签合同的。”可王先生总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一位东莞打工妹在网上投诉说,她在6个月前被单位招聘作纺纱工人,单位要求每人先交400元培训费进行上岗前培训,试用期为6个月。没想到在快到6个月时,单位却以“公司不再需要纺纱工”为由,不再与她签订合同。可是她后来现,这家单位还在继续大量招纺纱工,条件仍然是每人先交400元上岗培训费,试用期半年。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存在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等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此,工作试用期不再是“白干期”。

    不订书面劳动合同付双薪

    一位浙江省网友在论坛里这样诉说:我在一家鞋业公司上班,在如火的环境中工作,稍不小心就遭到恶毒语攻击,天天工作16个小时,没有合同,老板随时可以叫你失业,且难结算血汗钱,没有休息日,没有保险………只要你想要的……都没有……

    “包身工”这个词随着旧社会制度的更替已经消失了,但它却变换成另一幅嘴脸仍热存在,那就是“打工妹”“打工仔”,他们依然在如狱般的工厂里累死累活,而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这位网友微弱的声音背后,又有多少连说话权利都没有的打工者。他们太需要法律的保障了。

    《劳动合同法》第31条与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看到这里,打工者疲惫的脸上是不是露出了欣喜的笑容。而那些眼里只有钱的老板们,也应该警醒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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