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克与大家吃完饭后,一齐回到营地午休了1个小时。
转眼就到下午2:30了,苏布克的手机闹钟铃声响了,苏布克听声马上从床上跳了起来,并吹响了随身带的哨子。哨子急促的声音,响彻遍营地,解救军士兵听声连忙起床,但不知道干什么,各行其是。
苏布克才想起,好像还没有对他们交代内务方面的事情,于是喊道::“全体都有,稍息,立——正!黄司务长记下我的话。现在我规定中国人民解救军内务条令(暂行)————第一章连队一日生活
第1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2条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3条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暂时是我)每周组织1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4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5条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或者训练编组)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6条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7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8条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9条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10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11条内务设置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连队营地内物品的放置,由连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排为单位统一
连队军官(我)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12条查铺查哨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连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13条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四)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14条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章请假销假
第1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2条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稍后我给大家看);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3条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士兵由士官长批准并向连长备案,军官由连首长批准并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士兵向士官长报告,由士官长决定,并上报首长,军官需向首长报告,由首长决定;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4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5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6条首长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三章保密
第1条中国人民解救军军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解救军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2条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3条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四章值班
第1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2条值班分队由部队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3条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4条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5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一)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二)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三)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四)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6条警卫
(一)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达到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要求;
(二)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
卍(四)营门卫兵除了连首长及对得上口令的人,一律不让人进入,否则杀无赦。(霸王条例,柳条营的延续啊)
第7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8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9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10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11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
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五章紧急集合
第1条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2条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3条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5条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部(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1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
第2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3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士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4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5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生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
第6条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营区卫生和生活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工作。
第7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8条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9条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10条卫生检查,通常班(排)每日、连每周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七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1条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2条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3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4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
第5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八章军人职责
第1条中国人民解救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2中国人民解救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三)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六)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七)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3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4条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所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5条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6条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7条后勤班职责
后勤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九章军人内部关系
第1中国人民解救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2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3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4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4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救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5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6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7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8条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十章礼节
第1条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2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3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4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差不多了,暂时就这么多。从现在,就按照内务条例执行吧!解散!”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