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空军有点操之过急了。
要知道,J-J-33项目在二零四四年才结束,而且沈飞制造的这种战斗机在总体性能上优于J-J-32,达到了五代半的水准,能够保证中国空军与中国海军在未来十年之内拥有技术优势。
问题是,在二零四四年的时候,美国就启动了第六代战斗机项目。
当时,美军的主力战斗机是F-44,而且其舰载型也已获得海军订单,预计总产量将超过三千架(包括外销型)。可问题是,在第五次中东战争、以及第二次印度洋战争中,F-44的表现并不突出,在某些方面还不如J-J-32,交战结果也是如此,F-44在空战中取胜的概率并不大。
也就是说,美军更加迫切的需要新式战斗机。
既然美军有了,中国空军也就不能落后。要知道,J-J-33再先进,也只算得上是五代半战斗机,只对第五代战斗机有性能优势,根本不是第六代战斗机的对手,也不可能取代第六代战斗机。
如果让美军先搞出来,中国空军的处境将非常险恶。
当然,到这个时候,再以代来划分战斗机,已经不那么科学了。
战斗机划代,实际上是美苏冷战结束之后的事情,在美苏冷战期间,双方采用的都是紧盯对手的发展策略,或者说前苏联在研制战斗机的时候,都有极为明确的目的,即针对美军最先进的战斗机。在美苏冷战高峰时期,及二十世纪六零与七零年代,美国与前苏联都装备了好几种战斗机,而不是由一种战斗机担纲。直到美苏冷战结束,军事对峙降温,美国才放慢了战斗机的发展速度。
显然,这种情况,并不适合二十一世纪四零年代。
要知道,中美冷战比美苏冷战更加激烈,对抗强度更高,双方都不可能等到技术成熟再来研制新式战斗机。
说得更直接一点,在中美冷战的大背景下,成本已经是次要因素了,关键是在技术上超越对手。
如此一来,在发展新式战斗机的时候,双方都采用了小步快跑的方式。
这一点,在中国空军身上体现得最为明确。
从J-20开始,中国空军的主力战斗机就一直以五到十年为一个周期,逐步提高基础技术水平,比如J-J-25采用了更多新技术,比J-20有所提高,而J-J-32又在J-J25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而J-J-33则是在J-J-32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这些战斗机之间实际上都不存在明显代差。
中国空军采取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也是逼于无奈。
虽然J-20是世界上第二种重型制空战斗机、第三种服役的第四代战斗机,但是比F-22A整整晚了二十年。在研制J-J-33的时候,中国航空工业的总体技术水平仍然比美国落后了五年左右。比如J-J-33的发动机的推重比不到二十,而F-44的发动机达到二十五,美国新开发的发动机更是超过了三十。这种技术上的差距,既让中国战斗机更有特色,即有着较为明显的性能侧重,也迫使中国空军不得不加快战斗机的更换速度,并且限制了每一种战斗机的采购数量。J-20的采购量只有六百架左右,而F-22A就被美军采购了上千架,后来的几种战斗机无不如此。
到了F-44的时代,美国空军也采用了类似的发展方式。
与中国空军不同的是,美国空军更多的是把新式战斗机当成技术储备,没有同时采购与装备好几种性能相当的战斗机。
当然,到了F-44之后,美国的技术优势已经不太明显,小步快跑成了必然选择。
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中国与美国均在第五代战斗机还具备改进潜力的时候,着手研制第六代战斗机。
当时,中国空军赋予新式战斗机的代号是“J4”项目。
参与竞标的不但有成飞与沈飞这两家国营企业,还有好几家民营企业,包括已经在大型电动运输机项目上绽露头角的龙飞集团,以及在支线客机制造领域拥有较强技术实力的振翔集团,以及由台湾企业出资成立的华空集团。除此之外,之前很少在战斗机领域有杰出表现的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也加了进来。
结果就是,总共有七家厂商参与竞争。
可以说,这也是中国开发战斗机历史上,参与竞争厂商最多的一次。
更具有代表性的是,民营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
要知道,战斗机是飞机制造业中的巅峰,没有足够的技术基础,根本不可能设计出先进战斗机。
三家民营企业参与竞争,也证明了中国民营资本已经发展壮大。
事实上,这三家民营企业身后,正是中国实力最雄厚的三家民营财团。龙飞集团的大老板就是盛世平,而由他控制的财团占据了中国民营资本的三分之一。振翔集团的大老板是钟厚生,他是中国本土资本家的龙头老大,直接经营的厚生银行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民营金融企业。华空集团则是台资背景,而台湾商人社团是中国民营企业三足鼎力中的一方,占国内民营资本近四分之一的份额。
民营企业在军火制造业发力,正是民营企业壮大的主要标志。
要知道,军火制造业是国家工业的精华,也是制造业中最重要的部分。
说得简单一些,衡量一个国家的工业与制造业是否足够先进,就看这个国家能否生产出先进武器装备。
项目审核阶段,七家集团的设计方案都得到了认同。
二零四五年底,空军与七家集团各签署了项目发展合同,即由空军出资,由七家集团分别进行技术准备,提交基本设计方案。在第二阶段竞争中,空军只保留三个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方案。
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七家集团都做了调整。
最大的变化就是,七家集团自行整合成了三个联合研制小组,成飞与西飞合作、沈飞与南飞合作,三家民营企业成立了一家联合企业。
通过整合,七家企业都通过了第二阶段审核。
到了第三阶段,参与竞争者必须提交详细的设计图纸,并且对各自的设计方案给出具有可信度的性能评估报告。
这次,空军只会保留两个方案,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出人意料的是,民营集团没有被淘汰,而是在J-J-33项目上胜出的沈飞集团因为设计过于保守提前出局。
到二零四七年初,成飞与民营集团分别获得了价值一百多亿元的项目发展合同。
按照规定,成飞与民营集团必须在两年之内制造出原形机,空军将在二零五零年进行对比试飞,最迟在二零五一年确定哪一个项目进入工程制造阶段,即谁有资格获得空军的巨额订单。
也就在这个时候,海军退出了“J4”项目,决定另起炉灶。
原因很简单,“J4”项目的核心是满足空军的作战需求,而海军只是参与者,海军型将在空军性的基础上改进而来。虽然在J-J-25、J-J-32、J-J-33项目上,空军与海军的合作非常成功,但是海军却始终没有获得理想的舰载战斗机,因此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跟空军合作。
事实上,海军的行为也得到了牧浩洋的支持。
没有牧浩洋的支持,海军根本不可能获得发展新式战斗机的经费。
以当时的情况来看,牧浩洋这么做,也主要是希望能够让海军获得更先进的战斗机,因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中国海军不大可能获得规模上的优势,也就只能在单位战斗力上做文章。
说得直接一些,在舰队规模不如对手的情况下,海军需要更先进的舰载战斗机。
当然,海军单独研制舰载战斗机,就另当别论了。
到二零四九年底,成飞与民营集团完成了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分别制造了十一架与十三架原形机。
紧张的对比试飞工作随即展开,双方都在试飞期间对原形机进行了改进。
严格说来,民营集团的方案更加先进,而且在试飞中取得了更好的成绩,得到了空军试飞员的肯定。可是最终,空军把合同给了成飞,理由只有一个:民营集团不具备大规模制造先进战斗机的经验,很难保证工程制造阶段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而且新式战斗机的成本控制也不够理想。
当然,空军没有因此否定民营集团方案的先进性,还给了一份补偿合同,即由空军资助继续进行后期研制,完善总体设计。说得简单一些,如果成飞集团在工程制造阶段遇到了麻烦,空军还可以走回头路。
事实上,这也是中美双方在开发第六代战斗机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要知道,第五代战斗机问世也才十来年,技术进步幅度并不大,因此在第六代战斗机上采用了很多具有超前性的技术装备,很难保证在工程制造阶段达到实用程度,也就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风险。
当然,不管怎么说,第六代战斗机必将成为下一场战争的天空霸主。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