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背景链接:
“万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2001年3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曾经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万安科技”前身为S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G省民营企业万安集团收购了S市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S市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S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S锦兴公布更名为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万安科技”。“万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到2000年2月15日,“万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万安科技”疯狂的表现,终于让证监会坐不住了,进过证监会“缜密、严格、慎重、认真”的调查,确认“万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以三石基金为首的数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S锦兴”(后更名“万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2001年1月12日最高时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正好与“万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三石基金通过这几家公司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万安科技”的股票价格,从中大肆牟利,侵吞中下投资的血汗。截至案发前,三石基金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万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2001年4月中旬。鉴于“万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5月10日宣布,证监会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万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万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天,“万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开盘,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极度萎缩。“万安科技”股票在此后接连跌停,此事引发了一连串的反应,不仅震动了金融界,同时也波及到了政界,因为林磊本来是J省省会C市市委书记的准乘龙快婿,当然因此本来应该举办的婚礼推迟了,C市市长也被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违规,只是已经内定为换届后的省长之事不了了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林磊在案中负责组织、策划、办理股票托管、融资及资金划转、操盘等具体事项,以致“万安科技”股价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126.31元,从而非法盈利。被告进行违法操作行为确凿无疑。被告炒作“万安科技”是如此的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操纵其股票价格,谋取暴利。情节十分的恶劣!“万安股票神话”破灭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不但扰乱股市的正常运转,令广大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还给社会制造了不稳定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公诉人朗声道:鉴于以上,被告人林磊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林磊的表现竟然出乎了所有人意料,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刚坐下,法官望向辩护席位要辩方律师开始辩护,林磊制止了已经站起来的律师,自己站起身来:“法官大人,我承认公诉人所有的指正,请法官作出相应的判决!我愿意承当一切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公诉人顿时呆了,看着辩护席上站起的北京重金请来的律师团队,他根本没有想到会这么顺利,已经准备做好持久战,迎接第二次的庭审德挑战。
前来旁听的政府官员、业界人士、媒体记者更是大跌眼镜,听众席上顿时一片哗然,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表情错愕者。法官为了维持现场的秩序,不得不连连敲响象征着正义的法槌,提醒众人要注意法庭秩序。
背景高价聘请的律师团队异常气愤,因为他们为了这个案件,每天只休息五个小时,准备充足的答辩材料。他们先后研究了无数的法律,整理了详尽的材料,并且已经准备以万安集团至今都没有被提起控罪为由为林磊控辩。他们知道为林磊做无罪控辩是不可能的,他们想辩护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首先是单位犯罪,然后才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等自然人追究刑责。同时他们更想告诉法官万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基金公司为此负责任太冤。可惜林磊并没有给他们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虽然这次的报酬是相当的可观,但是他们有种被侮辱的感觉。
由于林磊对所诉罪行全部承认,庭审变得异常顺利,准备十个小时的庭审一个小时不到就结束了,休庭十五分钟后,法庭重新开始,法官郑重宣布: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林磊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从判决之日起4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三石基金及关联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三石基金及关联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三石基金及关联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个人和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林磊面无表情的表示服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罚,并当庭宣布放弃上诉权利!
“万安科技”案再一次说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需完善和创新。股票价格操纵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重拳出击查处“万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随后证监会又退市了一批股票,并引进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中国证监会表示把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
证监会这样做为的是挽救已经已经沦陷的市场,以为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然而,中国证券市场是否真的就此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是否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就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否加大了监管的力度,就能规范市场,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是否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的主题?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