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始终没有独立的最高执法机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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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上读到张振国、张桐二先生《论太平天国的最高执法机构》一文,文中列举若干史实和现象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始终没有独立的最高执法机构”。

    笔者以为,这样的结论是轻率和不科学的,即使从二先生本身的论据、论证,也无法支持上述论点。

    原文首先通过“六官丞相均没有执掌应负的政务,职事另派。应掌刑部的秋官正丞相朱锡琨领兵北伐,秋官又正丞相曾天养为西征老将,秋官又正丞相卢贤拔理东殿事,秋官又副丞相陈宗胜援胡以晃守庐州,秋官又副丞相钟廷元踞扬州,秋官又正丞相陈宗扬犯天条被处死(生前具体工作不祥),秋官副丞相黄益芸系牺牲后迫授。他们当中没有一人负责刑部工作”的事实,得出下列结论,即“秋官丞相衙不是天国的最高执法机构”,这原本是不错的,可接下来,作者通过“东王越过主刑名的黄玉琨打了某圉人三百杖”,和“东王处决周亚九要上奏天王核准”,推断出上述二人也不是“天国前期最高执法部门”,就毫无道理了。

    按周礼之六官对应六部固然不错,但历代设六官者,如北周、武周,都以六官系衔尚书,而天国前期以六官系衔丞相,不但秋官非掌刑名,其它五官20员丞相迄今知道姓名事迹者百余人,真正从事和系衔意义相同工作的,只有冬官承宣宾福寿一人,难道因此可以说,天国前期“没有任何最高行政机构”?

    中国古代由于某些原因,官职名称和实际履行职责不同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东汉九卿,许多都不从事其本应从事的工作,唐代三公皆是虚衔,而宋代的“差遣制”,官职名称和实际履行的职责更是常常风马牛不相及,天国的丞相自设立伊始便没有承担六部职责,而是级别的象征,秋官丞相不主刑名毫不足奇,更不能因此认为天国没有最高执法部门。

    《贼情汇纂》、《金陵省难纪略》等均记载,天国前期,主刑名者先后为佐天侯陈承镕和卫天侯黄玉琨,文章作者列举的东王越过主刑名的黄玉琨杖责秦日纲圉人,只能说明天国制度操切,东王等粗暴破坏定制,在专制时代,这种事例比比皆是,如后周之鸣镝,明代之廷杖,皆所谓法外之刑,甚至号称开明的唐太宗,也有自令杀谏官张蕴古之事,却不能因此就认定,这些朝代没有最高执法机构。事实上,从轰动一时的张继庚事件审讯过程可以看出,黄玉琨“主刑名”的职责是明确的,整个审讯过程都由他实际主持。

    即以圉人事件论,当时杖责圉人的是东王同庚叔,杖毕扭送黄玉琨处要求处罚,“玉琨以既杖则不必更罚,劝解之”,同庚叔不服,告于东王,东王怒杖秦日纲、黄玉琨等,处圉人五马分尸,玉琨愤而投水不死。从这件事可以看出,首先,东王同庚叔杖责圉人是私刑,并非司法行文,其次,他把圉人扭送黄玉琨处,黄玉琨秉公处置,可见不论同庚叔还是黄玉琨,都承认黄“主刑名”的权力和职责,再次,东王粗暴干涉玉琨执法后玉琨愤而投水,并得到许多同僚的同情,东王最后也并未置玉琨于死地,也恰恰说明了包括东王、玉琨在内的众人,对玉琨“主刑名”身份的认可,东王的做法,是攘夺刑名权力的乱政,而非制度使然。

    至于东王处决犯人要奏上天王,则更是隋唐以降封建朝廷的惯例,刑杀大事,刑部定拟奏上,皇帝审阅勾处,秋后处决,几乎成了妇孺皆知的定制,东王所履行的,正是这样一套程序,而且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天国对刑罚的草率操切,这样的程序在履行中显得不够严谨且流于形式,未充分起到慎重死刑的应有作用,从这个程序上,如何能得出天国没有最高执法部门的结论来?难道从隋到清,历朝历代,都没有最高的执法部门?

    天京事变后,天王亲政,朝中设置六部六官以履行行政职责,自吏部正天官至工部又副冬官止,现有史料可以证明,这六部六官的确履行了头衔所赋予的职责,而后来出现的六部六僚,见于王定安“贼酋名号谱”,出现于王爵系衔上,其人选中,有当时远在四川、陕南的翼王石达开、扶王陈得才,更有早已去世的豫王胡以晄、勤王林启荣、赞王蒙得恩,而且六僚和六官似乎是同时并存的,由此应可看出,六僚和“京内总鉴”、“天朝正总开矿”等授给年幼的洪氏子弟的称号一样,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荣誉虚衔,文章作者将六官和六僚并列,作为天国后期无最高执法部门的论据,是没有道理的,莫世睽自称“我为天朝刑部”,其角色职责是明确的,至于其刑赏操切,贪贿舞弊,则是其个人的失职,以及天国晚期弊政所致,却不能得出他不负责刑部职责的结论来。

    至于二位先生以各地守将不尊重天京司法权威,得出“莫士睽的天朝刑部充其量只是一城的执法部门”,则更是不负责任的意气之言,天国后期由于军事上的不利,和天王众建诸侯的失策,分散主义抬头,各地独立性加强,但这只能说明中央权威的弱化,中枢职能部门难以履行应有的责任,却不能因此说,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中枢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只不过是天京一城的管理者。中唐藩镇割据,节度使刑赏任意,我们却不能说,当时唐中央的刑部不是唐朝的最高司法机构;黄巢入长安后,号令不出同华,难道我们能因此说,他所设的百官,六部,“其性质不过是长安的市政管理部门”?

    最后要提到的是,二位先生在结语中说“天国没有独立的最高司法机构”,而事实上,所谓司法独立,原本是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律精神,用来套论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权,是很不严谨,也很不科学的:从三代到晚清,历朝历代,又有哪一个帝王,能允许“独立的最高司法机构”,凌驾于皇权之上呢?

    陶短房癸亥十二月十一日 巴马科

    附二先生原文:

    论太平天国的最高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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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振国 张桐

    何为太平天国的最高执法机构?我们从内讧前后两个时期,拜上帝会及洪秀全、杨秀清的封建专制思想作风对天国的特殊影响,太平天国的官制等方面来论述之。

    太平天国官制的特点是职衔不分,文武并途,基本上是一种适应战时需要的军事体制。前期仅次于王居第二级的六官丞相,系洪秀全、冯云山根据《周礼》六官制度而设。时人张德坚就认为太平天国“六官之建,失其所掌”①。现代治太平天国史的老前辈罗尔纲、简又文两位先生也认为,六官丞相均没有执掌应负的政务,职事另派。应掌刑部的秋官正丞相朱锡琨领兵北伐,秋官又正丞相曾天养为西征老将,秋官又正丞相卢贤拔理东殿事,秋官又副丞相陈宗胜援胡以晃守庐州,秋官又副丞相钟廷元踞扬州,秋官又正丞相陈宗扬犯天条被处死(生前具体工作不祥),秋官副丞相黄益芸系牺牲后迫授。他们当中没有一人负责刑部工作,可见秋官丞相衙不是天国的最高执法机构。

    在燕王“牧马人事件”中,负责刑部的卫国侯黄玉昆因秉公处理此案,被东王杖责三百。东王的三百杖,宣布了卫国侯衙不是天国的最高执法部门。

    东王府是否天国的最高执法部门?天王洪秀全自称是上帝差遣到世上的真圣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从“周亚九”一案的审理过程可知,案件的最终审批权在天王手中,东王杨秀清仅是遵旨处决②。东王府也不是天国前期的最高执法部门。

    在天国领导集团中,杨秀清取得了“代天父传言”的特殊权力。他集天国的军、政、教大权于一身,甚至有否定天王的权力。天国的不少案件,都是杨秀清以“天父下凡”形式审理的:起义之前审判黄以镇,起义之初审判周锡能,定都天京后审判反革命分子吴长松、张继庚、来大妹,犯天条的陈宗扬和谢三,杖责右二承宣张子朋和北王韦昌辉。自甲寅四年正月至丙辰六年七月,天父下凡三十多次。随着杨秀清政治野心不断膨胀,作为“天父下凡”把戏的主演者,竟发展到要杖责天王洪秀全。在天王、北王、翼王头上,还有位“天父”说话。《天朝田亩制度》有关狱讼制度遭到破坏,天王府也不是天国的最高执法部门。杨秀清“代天父传言”便成为天国前期最高执法机构的表现形式。

    忠王李秀成在自述中提到天京失陷之前,其妻舅通敌,补王莫士睽对李说:“我为天王刑部,今有此事,尔即调尔妻舅宋永祺到场,与我询问”③。那么,莫士睽这个刑部,是否是天国后期独立的最高执法机构?

    一,内讧之后,上帝在广大太平军将士心目中丧失了往日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为了维系人心,洪秀全不得不滥设滥封,官制更加庞大紊乱。在王与侯之间,增设了天将、掌率、统管、尽管、朝将、神将、神使、护京殿中军、京都水司三主持、六部、主将、佐将、义、安、福、燕、预共十五级。六部是第九级,地位特别低。爵号封不过来,便以数字顺序排列。在六部之上,不算洪氏集团及诸王和有专门封号的将掌管们,史料可考已有三百九十三天将,一百七十八朝将,六十三神使。面对如此庞大的各级领导,六部如何正常行使应掌的职权,刑部难道就例外?

    二,六部分六部官和六部僚两种。任刑部秋僚的是莫士睽等四人,任刑部秋官的人员不详。刑部副秋僚和礼部又副春官,同为畏王秦日南。而部官领袖吏部正天官是比王低两级半的职同副掌率,又如何领导这位礼部又副春官?

    我们还不能断言,天王召集的六部系指六部官而非六部僚,莫士睽所说的刑部是刑部秋官而非刑部秋僚。究竟是“秋官”还是“秋僚”,不但莫士睽如在云里雾里,甚至始作佣者洪秀全也说不清。可见,官制紊乱到何种程度。在这团乱麻中,刑部(包括秋官和秋僚)自己也是一束乱麻,又怎么能理清狱讼案件呢?

    三,随着天平天国走完了由农民阶级革命政权向地主阶级封建政权演变的全过程,已经是个即将崩溃的封建王朝。洪秀全的家天下思想也发展到顶峰,他又从内讧中吸取反面教训,任人为亲,培植洪氏集团的特权阶层,其首领是他的两位王兄。洪秀全将京中政事“具交其兄洪任达提理”,“王次兄勇王执掌,幼西王出令”④。整个天京的大权被二洪所夺,刑部也不例外。洪氏集团成为天京的东厂、西厂、内行厂和锦衣卫。在洪氏集团的干扰下,莫士睽的刑部,不会有独立的执法终审权。

    四,天国后期,军师制度虽废而复设,但洪仁玕的权力与杨秀清已今非昔比。《天朝田亩制度》根本没有实施。虽然在苏浙皖占领区实行了乡官制度,但有关诉讼案件上报天朝刑部还没有见诸史册。军事上的败退造成不断的失城丧地,各占领区都被敌重兵围困,莫士睽的天朝刑部充其量只是一城的执法部门。

    1861年,天王任命罗孝全为外务裁判官,会同各国领事审判外国罪犯,再上奏天王定案。罗孝全不久便不辞而别。

    笔者认为,由于天平天国紊乱的官制,由于拜上帝会与天国的异常关系,由于洪秀全杨秀清的封建专制思想作祟,太平天国始终没有独立的最高执法机构。

    注释:

    ①《贱情江纂》卷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三册101页。

    ②《贱情江纂》卷七,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三册206页。

    ③④《李秀成自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册533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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