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章 中国脑电磁波武器受害者集体控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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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章中国脑电磁波武器受害者集体控诉书

    我们是正在遭受脑电磁波武器攻击(又称“脑控”)日夜残酷骚扰折磨迫害的受害者,这是随着人类社会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犯罪形式,而我们是不幸的处于在这种高科技技术被人们广泛了解前的第一批受害者。

    中国是法治国家,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都享有思想、尊严、学习、工作、休息、健康等正常生活、生存的最基本人权。我们受害者特根据中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对这种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提出控诉。

    这种犯罪具有高科技性,恐怖性,反人类性,和腐败等特点。而且受害者除了有法律优势(即受害者是合法的,犯罪分子是非法的),其他方面都处于严重的弱势,与犯罪分子处于严重的资源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状态。受害者根据自身的受害情况对这种技术和目前受害者及该案所处的状况做出部分描述。

    一.高科技性。

    受害者所遭受的这种攻击是非接触的,远距离的。犯罪分子使用电磁波(声波,次声波)等方式可以只对你本人进行攻击,而你周围的人毫不知情;他们也可以将你的思维以广播的方式给你周围的人知道,进一步恶化受害者的社会生活环境。犯罪地点包括私人住房和办公室、旅馆、餐厅、地铁、不通手机信号的地方,甚至飞机等公共地点。

    这种攻击方式可以是以对话的方式出现,日夜24小时制造受害者思想里出现:威胁恐吓、造谣诽谤、讥讽辱骂等骚扰声音,扰乱受害者的精神,使受害者无法正常思维,无法正常休息,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还在受害者入睡时,大量灌输种种凶杀暴力、色情淫秽、反动恐怖的画面以梦的形式进入受害者的大脑(醒来还清晰记得)。在开车或过马路等需要注意力集中的关头,控制改变受害者的视听感知,制造事故等等。

    这种攻击方式还可以攻击人体的机能。如打哈欠,排泄功能,性功能,甚至心跳等人的本能。可以使受害者5分钟内出现腹泻,也可以恣意制造受害者身体内各个部位随时出现:痛、痒、热、冷、颤抖、难受等种种肉体异常痛苦。并且,无耻地实施毫无人性的“性折磨”的手段,使受害者日夜生活在无比煎熬痛苦,生不如死的境地。还可以复制人类的情感,使人长期处在情感不正常之中。

    据部分受害者所知,这种技术的高级功能还可以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改变人的认知。做出对受害者不利的行为或决定。

    由于这种高科技技术在人类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已经发展成一个学科,而且犯罪分子采用了极为狡猾的犯罪方式,如24小时不间断犯罪,模仿精神病症状等等,使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实际情况中,精神科医生,甚至警察等公职人员,往往以幻觉幻听、受害妄想、说自己没有病丧失自知力等原因,将申诉的受害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送往精神病医院强制收治,从而使受害者遭受第二重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打击。

    二.恐怖性和反人类性。

    这种犯罪已经不止是普通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等,这种技术使受害者长期24小时残酷地饱受身体和精神的法西斯式的折磨迫害,仿佛生活在电子监狱中一样,又如行尸走肉,而且随时都有失去生命的危险,其惨状无法用言语表达,即使去世也可能被带上死于精神病的帽子;同时由于长期受害,以及很多受害者已经免疫力低于正常水平等原因,出现种种“怪病绝症”;部分受害者被以“精神失常”被送进精神病院;或无法忍受残酷折磨痛苦而“自杀”身亡;有些受害者已被害死亡;产生和公开发出“强烈愤慨不满”的偏激言行——而“授人以柄”,被“依法惩处”;受害者失去工作,无法生活,家庭婚姻破裂更是比比皆是,有些女性受害者已过35岁,却无法恋爱婚姻,面临着被削夺婚姻权和生育权。由以上种种犯罪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可知这是恐怖主义犯罪和反人类的罪行。

    三.腐败的特点。

    受害者认为这个技术的存在和使用除了犯罪分子,显然还有一个知情圈。因此这种技术的使用,表明了存在着腐败,甚至是司法腐败。事实上受害者在自身已经很困难的情况下坚持报案等活动,而该案长期得不到处理,一直处于拖延之中,没有答复。而同时受害者的受害没有减轻,甚至可能受到打击报复,部分受害者不敢报案,部分受害者受害在加重。

    四.目前受害者及该案所处的状况。

    受害者受害后,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寻求答案和解决方法。很多受害者通过网络走到了一起。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据不完全的网络统计,中国全国正在遭受其害并站出来公开揭露的公民已经有几百人之多。而且,新的受害者正在与日俱增的涌现。揭露者们几乎遍布全中国所有的省份和地区,有公司员工、教师、学生、退休职工、农民,以及各种身份和职业的公民。受害者基本都与政治没有关系,没有犯罪记录。在这许多受害者人证中,受害的时间,短的仅几个月,长的则有二三十年甚至更长。

    在知道了这种犯罪以后,受害者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谁是犯罪分子,以及对犯罪的取证问题等等。有些受害者从自己个案出发认为是亲戚、朋友、邻居,但总体来看这种犯罪地域之广,犯罪时间之长,犯罪强度之大,这种犯罪人力和资源的消耗不是一般的个人或黑社会所能做到的,有很多受害者认为是国家的秘密机构所为,是公权力犯罪,虽然我们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但在长期残酷的受害事实下,我们不得不悲愤地问道:究竟是谁在残害我们?由于受害者都是国家普通公民,对于这种高科技犯罪,个人的取证能力有限。有受害者做过头部的CT,MRI,脑电图等检查,但看不出问题。只能在血检中白细胞偏低,微核细胞不正常等一些检查中看出蛛丝马迹。

    受害者在精神、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很差的情况下通过报案、信访、上访、博客、公开信,电邮等等方式为侦破此案做着不懈的努力。几乎走遍了中国所有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渠道。比如,受害者邵玉文长期在北京上访,并于2008年7月在国家安全部又一次报案,并递交了所代表的近二百名受害者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并又在公安部,总参谋部,卫生部,环保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处报案。2007年12月3日,受害者发出了《致胡锦涛主席的集体控诉信》(77位受害者联名)。2008年5月5日,又发出了《致中国“秘密机构”头头的公开信》(43位受害者联名)。2008年9月7日,再一次联名发出了《中国受害者告全世界人民书》(65位受害者联名)。2009年4月9日,发出《问责国家安全部门领导之一耿惠昌!》(75位受害者联名)。但收效不大,不得不同时寻求着希望通过起诉公安部国安部不作为等方式,推动案件侦破的进展。

    最近几年以来,这个技术屡有曝光。如新华社2007年1月21日报道“老翁20多年受困神秘声音坚信沦为军方试验品”,2008年7月9日报道“不战而屈人之兵?美俄被指研究“脑控武器”,http://news.xinhuanet/tech/2008-07/09/content_8514375.htm,2008年12月3日报道“美军神秘武器披露:"脑控武器"已用于实战”,http://news.xinhuanet/tech/2008-12/03/content_10450531.htm,中国中央电视台2007年报道“思维控制物体”——我国脑电波解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http://news.cctv/xwlb/20070716/109649.shtml,等等。中国青年报的青年参考等其他媒体和一些网络媒体对这个技术也有不少报道。而且约2008年以来一些使用该技术的民用产品开始上市,如脑电波控制的电脑游戏机等。

    受害者已经大量报案,申请法医介入,并不断催案,找科研机构或司法鉴定取证均需公检法开证明,但现在公检法一般都不给开具证明;部分受害者在2007年报案时(甚至更早)就知道报案后受害者已经处于公安的监控之下;2008年8月奥运前夕,部分受害者就此案受到公安或国安的当面约谈,受害者的QQ群被停止使用;环保局在接到受害者报案后2008年曾发33号文,要求公安部国安部立案,等等。由此,受害者认为公安部,国安部等单位已知道此案。而反过来对受害者进行监控是不能接受的。现在已经二十一世纪了,中国正向民主、法制、科学、和谐的国家进步,谁会想到会有我们这样光天化日之下受到明目张胆地犯罪的饱受摧残的受害者正在死亡线上挣扎?为了我们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为了更多的人不再受害,为了人类的最终利益,我们坚决要求公安部、国安部停止迫害。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等等。

    毫无疑问,所有这一切秘密侵犯公民人权的高科技手段,都是宪法和法律所绝对不允许的秘密犯罪行为。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战,是对人类良知的无耻亵渎,其在技术性、恐怖性和反人类性上都已经成为中国和世界历史上空前的人权浩劫。

    我们坚决要求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且,对受害者长期遭受的精神、肉体折磨迫害伤害,予以赔偿。

    2009-5-22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