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尼派之法学派别之圣训派,意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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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训派】

    圣训派(hll―hdith)

    伊斯兰教逊尼派法学流派之一。阿拉伯语意译,与“意见派”相对。约产生于8世纪下半叶,原为以地域为中心的早期请教法学派中的一个流派,并未形成组织。早期的教法学家们在创制律例过程中普遍重视古代传统习惯(即逊奈),并以其作为既定法律学说的依据。而圣训派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先知的逊奈”为立法、行教的最重要的依据。他们在强调遵循《古兰经》律例的同时,尤为重视各地穆斯林社团的民俗习尚,认为这些传统习惯是得到先知穆罕默德及其弟子们默认的“圣训”、“圣行”在当时的继续和体现。为论证其学说的历史连续性,该派经常援引圣训传说,为最早将圣训应用于立法的派别。其圣训立法思想曾遭到“意见派”的反对,导致法源理论之争。后来著名法学家沙斐仪以折衷的观点,较系统地论述了包括圣训立法在内的4个法源理论,缓解了派别之争,从此确立了圣训立法仅次于《古兰经》立法的地位。随着圣训派的崛起,社会上流传着大量的伪圣训,后来兴起的圣训学曾试图去伪存真,并把源自“先知的逊奈”同源自圣门弟子的逊奈加以区别,但仍真伪难辨。历史上马立克教法学派因产生于圣城麦地那,尤为重视当地的民俗习惯(逊奈),常被称为“圣训派”,实际上早期诸教法学派中皆有圣训派的足迹。而更为强调圣训立法传统的当推稍晚兴起的罕百里法学派。

    【意见派】

    意见派(hll-r’y)

    伊斯兰教逊尼派法学派别之一。阿拉伯语意译,亦称“自决派”,与“圣训派”和“经典派”相对。约产生于8世纪初,系早期以地域为基础的诸教法学派中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法学思想倾向。强调理性的重要地位,主张以法学家和执法者个人的意见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使之与《古兰经》相辅相成。穆罕默德去世后,“天启”中断,而穆斯林大众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其门弟子在无经典明文可依的情况下,遂主张按自己的意见创制、解释律例,排解民事纠纷,处理国务、教务。相传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等都曾以意见裁决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并留下一些著名的判例。后经伊本?麦斯欧德提倡,意见律例日趋流行于伊拉克的库法、巴士拉等地。8世纪后,随着早期诸教法学派的兴起,意见律例更为流行,成为创制和解释教法学说的重要方法之一,每个教法学家均可发表意见,自由探讨社会法制问题。意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哈乃斐教法学派创始人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谢巴尼。在其后的发展中,该派曾遭到“圣训派”的严厉批评,但仍保留了自己的特色,9世纪以后,随着沙斐仪提出更严谨的法源理论体系,意见派所主张的意见立法在理论上受到限制,某些未表述为圣训传说的律例,则以“优选”原则(伊斯提哈桑)作为公认的类比原则(格亚斯)的例外得以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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