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节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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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共同防御条约签定一个月后,辽东城下了纷飞的小雪,本就泥泞的道路开始变得更加难行。

    不过在辽西的沼泽地区,由于天气开始变得严寒,在某些地方,沼泽开始结冻,使得原本狭窄的通道,变得通畅起来,来自帝国各地的商会成员们一面诅咒着该死的天气,一面在辽东军队的护送下,朝着辽东城进发。

    由于是冬季,即使是高句丽人,也不会把手上多余的牲畜变卖,所以这个季节注定了辽东地区的贸易属于单向贸易,即商人们只需要将内地的物资运送到辽东,而没有半头牲畜可以拉回内地,这种贸易的结算方式,是以现金进行结算的。

    所以商人们并没有多大的热情,纯粹是完成任务一般,谁叫从辽东贩运牲畜回帝国内地的利益远超现金支付。

    在这个冬季,辽东方面的需求已经由最初的军械转向价值昂贵的丝绸,食盐以及某些特殊物品,当然一直大热的自是熟练的工匠。

    由于帝国现在的政策,注定了大规模移民垦边属于不可行,为了补偿辽东方面对人口缺口的损失,少府和丞相府破例对各地往辽东方向的自由移民不加限制,更应辽东方面的要求,特别鼓励各地工匠移民。

    同时,临邛商会的诸人也格外看重了辽东地区的投资前景,大量的资金趁着冬季的闲暇机会,涌入辽东城,各种手工作坊纷纷兴建,只是碍于目前的人口问题。才得不到真正地发展。

    但是任谁都看的出,在辽东当地建立一个作坊,对于自己生意的帮助,再加之辽东地区的作坊,帝国已经承诺,五年不征缴商业税,所以各地的商家自是不会放过这样的一个机会,就连洛阳宁家也在辽东城中开设了几个大小不一的作坊。派驻了一批熟练的工匠进驻,似乎有意图与李云修复关系,以求得参与到每年那利润庞大地边境牲畜贸易中去。

    对于宁阀的示好,李云自然不是白痴,与宁阀这样一个有着庞大地方势力的家族为敌,是他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也并没有为难他们,反而征询了临邛商会总会成员的意见。

    不过目前看来,临邛商会与宁阀的斗争已经越来越趋向白热化,凭借优良的做工以及低廉的价格。临邛方面的商品以物美价廉的优势,开始向宁阀地传统商业势力范围,洛阳以及河东发起全面的冲刺,一路上破关斩将,若不是由于铁器等产品产量一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无论生产多少,总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恐怕宁问现在就得面临全面的经济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们眼瞅着宁阀就要被自己斗跨了,如何肯罢手?

    这一年多采,临邛商会各巨头的发展,远远超出了李云原先的估计,在捆绑了各自利益后,放弃恩怨团结起来的卓王孙与张正范,这两个老狐狸在五月初由于对地方教育以及水利事业作出地突出贡献,已被蜀郡太守窦常分别举为贤良方正。得天子接见。分赐关内侯的荣耀。这标志着这两个商人最终走出地方影响,距离世家门阀的脚步近了一步。

    张家女婿司马相如也被举为孝廉。在长安论策时,以华丽的诗赋打动本就酷爱写诗,卖弄文笔的刘彻,得授蜀郡广安县令的实缺。

    而其余罗家子弟也分别出仕,得授各地实缺,一时间在利益的纽带维系下,临邛商会的子弟们,在以蜀郡为中心,形成了一个新地官员集团。

    由于这个新地集团地成员主要来自商人世家,且大都是在临邛的官学中进修过,所以无论是政治主张还是精神面貌,这批官员都与其余学派完全不同。

    他们只看重现实和只以提高治地百姓生活水平为目标,完全抛弃了学术间地纷争,这些顶着儒家或者法家子弟头衔的官员,甚至可以随口背诵包括《韩非子》《左氏春秋》《论语》《庄子》等各家典籍。

    与现有学派不同,在李云的影响下,他们并不认为上古周公,三皇时期就有多么美好,在思想上他们坚持以人为本,格物致至的理念,在法制上,他们一方面坚持严格执行帝国达到法律,尊重法律的基础,另一方面在量刑以及裁判方面,他们又与法家子弟有着截然相反的意见,在法家思想看来,一旦确认犯罪,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上的规定来处罚罪犯。

    但事实上,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其实早在孝文皇帝时期,就有法家思想家提出了新的法家理论。

    针对秦帝国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家过于执着于法律本身,而忽视了人性方面的思考,所谓秦法“不别亲疏,不论贵贱,一断于法!”

    这种做法即使在现代,法制较为公平的时候也是不可取的,更何况是在这对宗族,地方乡土感情极为看重的封建时代。

    再加之秦法有着“严而少恩”的特色,其核心思想以“尊主”为主,曾一度被秦始皇等秦国统治者推崇为规范社会一切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导致法律的##化以至于僵化。法律的威严固然确立起来了,但是它与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对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国家镇压功能,被有意彰显,结果是震慑力严重过剩,亲和力明显不足。其积弊所在,仅从上下两个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无疑:就君臣关系而言,与君主专制体制相适应,秦相李斯为邀宠固权,竟然上书秦二世劝其“行督责之术”,公开鼓吹君主应该“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过不给”,造就了君臣离心的局面;就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控制和统治,却无从体悟保护和保障功能地存在,以至于陈胜在动员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时候,只需要确认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斩”的硬性规定,就足以形成铤而走险、死中求生的共识。这可以说明。过于刚性、刻板而缺乏柔润、变通的法律,与人性、人情存在着太大的距离,难以使人心归向。其实,秦朝政治被汉人屡屡指责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秦律的酷奇。

    大汉法律虽然基本上继承于秦法,但是在执行方面自高祖以来就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少有识之士先后提出了“执法宽平,议法从轻”地思想理念。

    譬如孝文皇帝时期就曾以“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三项要求为取士标准。著名的汉初政治家晁错在对策中回答“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其动众使民也,本于人事然后为之。取人以己,内恕及人。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因此而得到孝文皇帝的赏识,一度平步青云,被视为辅佐孝景皇帝的不二人选。

    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个新的官员风气形成了,这类官员以执法宽平出名。人们通常将之称为“循吏”

    在这个时期。循吏出现了几个著名的代表人物。最为抢眼的当属孝文皇帝时期的庭尉张释之。

    有一次,孝文皇帝出行有一人无疑中惊扰乘舆马。文帝使人捕之。押送廷尉张释之审判。不久,张释之奏报审案结论:按照“犯跸”之法处以罚金。汉文帝大怒:“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从容解释:“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至此,汉文帝也不得不承认张释之是依法断案。张释之的“执法观”有两点最为重要:其一,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拥有、应该共同遵守的;其二,廷尉作为最高地专职司法官,一旦经手案件,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顺从皇帝个人的意旨。张释之的观点当然有其局限性,但在要求皇帝尊重执法官的独立办案权力上,他无疑走在了当时人的前列。

    因此在这种情况况下,临邛官学出身的年轻官员们干一些循吏的事情,并不会了人注意,但是他们却偏偏是毕业于官学中,接受到了系统,的法制教育,也接触到了大量地知识与典故。

    李云办教育首重辩论,他认为,学生学知识不能刻板的按照书上面说的去做,还应该细心的体察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譬如针对法家和儒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派,他也一并教授下去,甚至还丝毫也不避讳的为此多次发起辩论,以求在辩论中让学子自己去找寻真理,毕竟真要他自己去说个三四五六七,他根本就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却不想,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家思想和儒家的思想的进一步结合儒家思想中‘原心定罪’地思维被无数学子彻夜分析。

    事实上在目前地社会背景之下,严奇地法律并不能起到遏止犯罪的作用,相反只会激化宗族矛盾,但是‘原心定罪’地理论却又有着先天的不足,倘若承认‘原心定罪’这便意味着现在大多数的罪犯将无罪释放,而且还将导致贪污的大规模出现,因为原心定罪理论在事实上有着极大的漏洞,这个稍微有点法制观念的就可以想像出来。

    为此这些新上任的官员们感到有些茫然,在执法过程中经常无法准确的判断出到底是该用严法还是宽平,毕竟他们都还年轻的很。

    不过也所幸他们还年轻,可以自己去追寻答案,而且由于年轻,他们所担任的官职也大多数是副职,尚还不需要自己独立判断,可以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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