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准律师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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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25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中午的休息时间,林慧没有象同事们那样东家长西家短地聊天,而是在桌上做着习题。这题好象太简单了吧,她提笔在答案B无权上勾了下。甲还没到18岁,还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嘛。

    可一看答案,居然错也,因为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不由得大大地叹了口气,这看似简单的题实则不易做对呀。

    下面一题: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企业各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林慧想: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权利,而质权则要依法转移占有;在同一案例中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时,应适用留置权优先的原则;抵押权和质押权冲突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则应适用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经过登记(或公证)的优于没有登记(或公证)的原则,均经登记或者均没有登记的,以登记时间或者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登记或设立权利的,权利人按比例受偿。上述案例中既有物的担保(抵押),又有保证人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企业)只对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银行)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上述案例中,两辆未受损的汽车担保的债务是14万元(每辆7万元),企业仅对剩余的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看看答案,正确,又不由得心花怒放。

    正在这时,手机铃声响起,是她自设的《我的未来不是梦》:

    我知道我的未来不是梦/我认真的过每一分钟。

    我的未来不是梦/我的心跟着希望在动……

    接了,是爸的朋友黄伯伯.

    “慧慧呀,黄伯伯有点事想叫你帮个忙。”

    “没问题,只要我帮得上的”林慧一向乐于助人。并且现在离明年的考试时间还早,她不必那么急于备考。

    “是这样的,我一时大意为一个朋友担了保在银行贷款买房,可是这个人现在失踪了,贷款到期还不出,银行就找到了我,非要我还钱。我想到你是学法律的,现在正打算考律师证,就想让你帮我看看这个官司看能不能打羸,如果可以的话,还想请当我的律师。”

    林慧说:“我还没考到证还不能当律师,不过你的亲属或朋友作为你的代理人不收费还是可以的。我下班了到你那儿去,你仔细给我说一说吧。”

    数日后的法院里,林慧第一次上庭。虽然不是律师,可她穿得比对面的律师还要正规。黑色的西服套装,头发也少见地盘在脑后。这可是她叫林沁姐花了一个多小时帮她才盘好的。

    法庭上,原告那一边有一个负责人,一个代理律师,被告这一方是黄伯伯和林慧。下边还有为数不多的一些人,其中有程大业和林沁。

    原告宣读了起诉书,提出了诉讼请求和理由。轮到被告这边了。林沁说:“我想提请法庭注意,一,这桩担保中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而这个物的担保就是债务人本人的住房。法律规定在人的担保和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应优先执行债务人的物的担保。

    现在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他的房子还是存在的,只是他在三个月前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它无偿赠送给了他的朋友李华,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 。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现在仍然在这期限内。

    所以有物的担保的这一部分不应由我方承担责任。

    二,《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在银行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审批书》中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刘城即债仅人系东辉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1000-3000元。但经本人调查核实,他根本不是该公司职工 ,月工资收入自然也是伪造的。我这里有该公司给我出具的证明为证。该公司同时也证明了银行专门的调查人员为从来没有去核实过债务人的情况。

    购房基本情况栏内的售房单位居然三份表有三个不同的单位,其中一个只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是售房单位,本身就不具备售房的资质。且经本人调查,这些单位名下的业主名册中也无刘城的名字,即债务人根本就没有买房子,这些本人稍微调查一下查清楚了的事银行的专门调查人员却查不清楚么?

    3)在贷款合同即主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在《个人贷款申请审批书》和在债务人的《贷款申请书》中所用贷款来购买的住房即非常重要的贷款所购的标的物根本就是三所完全不同的房子。价格分别是15万、17万、20万,可见债务人申请要用贷款来购买的房子 和银行专人进行贷款审查调查的房子以及后来正式批准的房子根本就不是同一所房子。这么简单的低级错误银行方面居然一审再审而没有发现么?

    4,按银行贷款制度的规定,贷款买房理应直接划入房产公司的帐户,而此笔贷款却莫名其妙地给了贷款人私人,不知银行有关人员对这个又如何解释?是不是可以作出银行方面是有人与债务人进行了恶意串通才使得这笔本不该得到批准的贷款得以发放这样的推断呢?

    而原告对上述情况对我们一直隐瞒 着,直到这次经我们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资料才得以见到,从法律上讲担保合同只是贷款合同的一个从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当让担保人了解贷款合同的真实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担保人作虚假陈述的,属于对担保人的欺诈、骗取担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所以我方作为保证人不应为此笔贷款承担责任。

    虽然有点紧张,但是林慧由于收集的证据充分,有相当的把握,所以依然能款款而谈。由于事先已知道被告连律师都没请,对方大意地以为稳操胜券了,没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还作了如此多的调查,准备了这么多证据,。顿时,下面议论纷纷,举座皆惊。银行方面的代表脸色都变了。显然慌了神。经商量后,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审。

    庭下,程大业和林沁都冲林慧伸出了大拇指。

    后来的判决如林慧所愿。作为一个准律师,她打蠃了人生的第一声官司,虽然是没有律师费的,但心中依然欣喜万分。程大业说:“林慧,你天生就有当名律师的风范,明年的律考你一定稳操胜券。“

    学以致用,是学习的最高境界。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