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汉代屯戍吏卒这个特定社会群体生存环境的考察,看到在这一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充满着古典人道主义精神。
一、吏卒之间平等的身份地位
屯戍组织中戍吏和戍卒的关系,从现有的汉简材料看,是较为平等的。除了由职务所决定的地位不同之外,吏卒之间的人身地位上几乎是完全平等的。从戍吏的角度说,他必须把戍卒看做一个具有完全意义的人格个体,没有对之进行役使和伤害的权力。正是这种平等的身份地位,保障了基层戍吏和戍卒在屯戍组织中享受到古典式的人道主义关怀。
吏卒之间平等的身份地位,大体上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戍吏对戍卒的体罚和伤害
从大量简文中看,汉代屯戍组织中,严格禁止戍吏对戍卒的人身伤害。戍吏没有可以任意处置戍卒及对戍卒进行人身侮辱和伤害的权力。在法令政策上,屯戍组织中规定,各级戍吏必须“以文理遇士卒,毋行暴殴击”。
(二)禁止戍吏侵害戍卒的经济利益
汉代屯戍组织是一个社会化的军事组织,内部有复杂的经济交往。保障戍卒在和戍吏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经济权益,也是戍卒人身权利保障的重要方面。一般说,由于戍吏在职务上的优越性,使其在经济交往中相对于戍卒来说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保障戍卒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就需要在法令政策上有相应的规定。在居延屯戍组织中,各级官署都严禁戍吏对戍卒的债务拖欠,严格清查“吏负卒赀”现wWw.象。
(三)禁止戍吏随意役使戍卒的劳动
要保障戍卒和戍吏在人身地位上的平等,就必须排除戍卒对戍吏的人身依附关系。戍卒隶属于戍吏领导和行政支配,但戍吏却没有对戍卒人身的占有权,不能因个人需要役使、占有戍卒劳动。禁止戍卒和戍吏之间产生个人人身依附关系,是保障戍卒人格尊严的政治前提。
(四)戍卒与戍吏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戍卒和戍吏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证之以大量的移书验问、爰书自证的简文。很多简文都是查问戍吏侵害戍卒经济利益的,戍卒可以对戍吏所施加的任何侵害提起诉讼。
(五)粮食供应品种、数量的基本等同
戍卒与戍吏粮食供应上的量和供应品种几乎没有任何区别。粮食供应品种上的差别,有时候存在于吏卒与弛刑徒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弛刑徒供应的品种与吏卒也是相同的,只是在个别情况下供应的品种稍差一些。
考虑到弛刑徒的身份,有这样的差别也在情理之中,况且,这样的例子也并不多见。
二、对吏卒生命健康的重视
吏卒的个体生命与健康问题受到重视,被放到重要的地位。
(一)戍卒的基本生活条件有所保障
戍卒的基本生活条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是粮食的供应,前边已经提到,从人身平等的角度讲,戍卒和戍吏得到了基本平等的待遇;从绝对数量上讲,供应量可以满足戍卒温饱健康的需要。(每人每月71市斤。)
其次是衣物方面的供应。这方面缺乏完整的简文,无法确知一个戍卒每年到底供给多少衣物,但根据一些残简来看,衣物的品种和数量还是比较可观的,有些戍卒穿用不完,时常有出卖衣物的事情发生。
从整体情况看,屯戍组织对于吏卒的衣食供应基本充足,可以满足保障吏卒身体健康的基本需要。这里体现着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和重视。
(二)重视吏卒的医疗健康问题
屯戍组织中对于吏卒医疗健康问题的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府、官、部、燧的医疗机构和设施
从大量简文中看,在各级屯戍组织中都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或有必要的医疗条件。粗略地说,都尉府、候官两级高层屯戍组织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在候部、烽燧两级基层屯戍组织中有必要的医药储备,有普遍可以掌握的常用药医方。
(2)各级官署重视吏卒的医疗问题
大量简文还反映出各级政府和屯戍组织对吏卒的生命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
府医、官医巡回医疗制度: 屯戍组织内部的医疗制度要求,府医和官医除了在医疗机构内接收病者外,还要不断地到各部及烽燧上巡行,深入到屯戍吏卒之间。
高层戍吏行部看望病员:除了府医、官医巡回医疗外,高层戍吏还要亲自到基层戍守组织看望病员。
建立医疗档案:关于戍吏的疾病,还要及时写出病书上报,并建立个人医疗档案。
以上医疗制度、措施表明,屯戍组织对吏卒的医疗及身心健康问题确实是比较关注的。这既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也是提高战斗的力的需要。
(3)疾病的预防与及时治疗
各级屯戍组织都重视吏卒疾病预防与及时治疗。烽燧上都有常备药的储备,在一般的疾病发生之初,病情即可以得到控制或及时治愈。
(三)关注吏卒的死亡问题
各级屯戍组织都关注吏卒的死亡问题。正常的因病死亡,要及时上报病死爰书。
对于暴病死亡、意外伤害而突然死亡的,要上报具体的验尸报告。
(四)安排适量的劳动强度
屯戍中的戍务及杂务劳动安排,考虑到边塞生活的艰辛,一般都不是过于繁重,且安排有适当的休假。戍卒的主要职责是在烽燧上巡逻,举烽火备候望,巡视天田有无“兰越塞天田出人迹”。根据汉简中的一般情况,烽燧的建制是1名燧长、3名燧卒。每月的30天或29天,由3名燧卒轮流值守,在烽燧上巡视。最常见的轮流值守方式是每人轮值10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官署需要组织一些大规模的劳作以完成某些工程和临时性的任务,就在烽燧上抽调人力。被抽去从事其他临时性劳作的人,称为“省卒”;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留在烽燧上的燧卒就要分担其他空余出来的天数,实际值守时间将超出正常的值守时间。
在边塞烽燧间巡行尽职的基层戍吏WWW.soudu.org,由于工作辛苦,上级官署在计算他们的劳绩(日迹总数)时,按实际天数增加百分之五十。这样,如果把奖励的劳日都用来休假的话,他们可以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休息,实际的工作量并不繁重。
屯戍组织中还规定了吏卒的合法的假日休息。按规定轮到的假日,居家休假。
无论是关于吏卒戍务劳作的劳动强度的考察,还是休假简透出的信息,都说明屯戍组织对吏卒戍务劳作的安排是当时人们可以接受的,体现了对屯戍吏卒生命健康的重视。
三、尊重的人情感需要
人道主义重视人伦亲情,重视人的感情世界。屯戍组织中的某些制度,恰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这个方面。汉代屯戍制度允许戍卒带家属戍边,并且给家属充足的生活保障,由国家发给口粮等基本的生活资料,使戍卒在戍边期间也能享受到天伦之乐。
从大量的卒家属居署简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居署家属的身份没有什么一定的限制,不像近代以来在处理家属问题上,只承认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汉代的卒家属居署简涉及的家属成分广泛。
戍卒的家属有父母、妻子、孩子、兄弟、姊妹,甚至还有儿媳妇。在戍守期间,他们与戍卒一起生活,使戍卒可以享受天伦之乐。戍卒家属居署,也同样享受到较高的生活待遇,粮食和食盐的供应,完全由国家包起来。
从大量卒家属居署简中,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统一的供应标准。家属依据年龄和性别,分成不同的等次标准:
男性年龄段女性年龄段粮食标准(月)换算为米
大男(十五岁以上)三石64斤
使男(七至十四岁)大女(十五岁以上)二石一斗六升大46斤
未使男(六岁以下)使女(七至十四岁)一石六斗六升大36斤
未使女(六岁以下)一石一斗六升大25斤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