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回到关于婚姻制度这个话题。我的意思是,如果要在中国实行英国现行的离婚制度,上述的两大难题直接导致了这个提议的不可能执行:首先在中国,政府或者法院要想掌握一个人真正的全部收入是多少简直是难上加难,因为大部分的现金收入都毫_38605.html无交税记录。为什么?第一是因为逃税,第二是因为他们可以很容易地逃税,因为他们收入支出的全都是现金,不像英国所有公民的收入都是经过上报完税务局再直接打入你的银行帐户。所以,如果法院判决说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除了你们婚姻中的家庭财产平均分配,以后父亲还要给带孩子的母亲他每个月百分之三十的收入的话,几乎就是无法执行。首先父亲可以隐瞒他的收入,没人知道他真正的月收入和外快总共到底有多少,第二,就算你知道了也没法按时拿到钱,因为我们根本没有这个银行信用系统,全靠这个男人自觉支中 文首发付。在中国离婚后男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大有人在。我记得一个朋友曾对我说,他很小的时候他父母就离异了,而对于他来说童年最深刻的记忆,就是每个月他妈妈让他去城市的另一端找他的父亲,去取他们这个月的抚养费。他说,每次他的爸爸都会骂他是“讨债鬼”,很多时候他拿不到钱,又不敢回家面对伤心的母亲,常常一个人躲在外面偷偷地哭,直到天色晚了,不得不回家了,他才一路抽泣着回去。回去的时候妈妈已经做好了饭,一口没吃,坐在旁边等着他回来。
比起来,英国这套婚姻制度下的孩子就要幸福得多了。至少,在他们童年的经历里,永远也不会留下类似的记忆。58xs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