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姓女子与已婚杨姓男子保持同居关系近十年,两人因故争吵,黄女于2004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给付赡养费400万元。台湾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决杨某应给付50万元赡养费予黄女。理由为:男wWw.女之间类似夫妻之结合关系,双方虽然可以自由终止,但男子无正当理由,或女子因可归责于男子之事由而终止的,如女子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仍可请求男子赔偿相当之赡养费。
究竟同居双方分手后,是否生活陷入困难的一方有请求他方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若此案发生在内地,法官又会如何判决呢?
让我们来看看法律对婚姻的态度。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是夫妻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主体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婚姻法确立了结婚登记制度,“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并且,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我国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定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婚姻法、刑法禁止重婚的规定来看,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律体系保障下的人伦价值观。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假设一:这种权利与义务,如果适用于同居人之间,是否意味着法律对同居这种类似婚姻关系的一种认可?这必然会给一夫一妻的观念带来挑战。
假设二:这种权利与义务,如果不适用于同居人,那么同居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不是不应该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鉴于现在“包二奶”、“养少爷”的现象泛滥,如果不分析解决其中的问题,是不是又会演变成另外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
同居,象卖淫、嫖娼一样,其行为者的行为无疑是不被现实社会、民众、法律所认可的,但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些行为后续给社会带来的伤害。
人们对艾滋的恐惧,加上对现实卖淫、嫖娼的无可奈何,最终只能选择号召这些行为者戴上安全套。
安全套保护了善良、纯朴的人,同时,也保护了那些给善良纯朴的人带来恐惧的行为者。
一个人做了坏事,必将被社会的道德所抛弃,在法律上也可能得不到认可。
同居因道德、伦理的原因为法律所禁止,却又不曾看到法律具体的处罚措施,其原因关键在于同居关系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同居的两个人因为一开始做了这件错事,所以因这件错事而衍生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被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抛弃。
在同居现象渐增的现代社会,同居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WWW.soudu.org,究竟是否应该规范?其实,保护弱者,实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是亘古不变的。同居的两个人之间也必定存在相对的弱者,有需要实现的公平,对大众来讲也有需要衡平的正义。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讲,用一句禁止重婚、同居来解决问题,似有些乏术了,更趋完善更能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关键在于,如何才能不对既有的道德、伦理体系带来过于严重的冲击。58xs8.com